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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视传媒商标恶意抢注案
    • 来源:
    • 2018-12-27
    • 阅读
    • (2367)
    摘要:辽阳辽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一家以承办播出各类主题文艺晚会、大型演艺会务活动、大型庆典活动为主的传媒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20日,自成立之日起,便以辽视传媒为标识进行宣传和使用,在当地积累了一定知名度。
    一、 案件基本情况
     
    辽阳辽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一家以承办播出各类主题文艺晚会、大型演艺会务活动、大型庆典活动为主的传媒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20日,自成立之日起,便以辽视传媒为标识进行宣传和使用,在当地积累了一定知名度。
     
    2013年9月30日,杨若娟向商标局申请第13312155号“辽视传媒”商标,该商标用于第41类相关服务项目上,于2014年10月20日获得初步审定。
     
    在得知公司的简称被他人注册商标后,辽视传媒于2015年1月5日委托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辽视传媒”作为异议人的企业简称,且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在当地传媒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对异议人及其“辽视传媒”商标理应知晓,而将该商标用于与传媒有关的“无线电文娱节目”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所标示的服务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关联,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第13312155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二、主要做法
     
    代理机构接受异议人委托后,针对异议人在先对“辽视传媒的”使用情况,向异议人发出了一封意见书,主要有以下几点意见:
     
    第一,证明异议人对“辽视传媒”具有在先的权利,如:姓名权、企业名称权、商号权、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标识。
     
    第二,建议异议人收集在先的宣传使用证据,并且能够显示出时间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时间的真实证据。如:以“辽视传媒”这一标识进行宣传策划的文娱活动,或者宣传广告等具有广泛影响力的证明材料。
     
    第三,提供真实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及相关的荣誉证明材料,以证明异议人在实际生活中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整理出一份详实的在先使用证据,真实有效的证明了“辽视传媒”这一标识,在异议人的宣传使用中所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被当地公众所熟知。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同处辽宁省辽阳市这一地区,被异议人完全有可能接触到异议人“辽视传媒”这一商标标识。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其抢注的目的就是混淆公众,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异议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异议人的“辽视传媒”。
     
    对于被异议人这种“搭便车”的侵权行为,商标局通过详细审查异议人所提交的证据及申请理由书,最终,依法予以制止,作出了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三、典型意义
    这是一件典型的恶意抢注案例。是异议人在没有在先引证商标的情况下,成功的维护了自己的商标权益。在众多商标争议案件中,往往有许多的在先权利人由于并未及时注册商标,且无法准确的获得在先的使用证据,或者具有影响力和知名度的证据,从而被他人恶意抢注。面对这种恶意抢注行为,由于证明难度非常之大,因此,许多权利人对这种侵权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结果,就造成了“抢注商标”在侵权人的使用下,潜移默化的成为了侵权人的智力成果和无形财产,以至于相关公众无法区分商品的真实来源。这不仅是对被侵权人利益的损害,更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对市场稳定的破坏!商标不仅是权利人的智力成果,更是公司信誉积累的标志,是权利人脱离有形货物的价值体现。所以,对这种恶意侵权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并予以制止!这样才能更好保护权利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健康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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