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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ERMES不再独属于爱马仕
    • 来源:
    • 2018-12-27
    • 阅读
    • (2599)
    摘要:爱马仕是世界著名的奢侈品品牌。起源于法国,现在销售于世界各地。爱马仕一直以来就忠于传统的工艺制作,提倡创新。从品牌成立初到现在,已经有170多年的悠久历史。
    爱马仕是世界著名的奢侈品品牌。起源于法国,现在销售于世界各地。爱马仕一直以来就忠于传统的工艺制作,提倡创新。从品牌成立初到现在,已经有170多年的悠久历史。
     
    爱马仕的商标经营着很多的类别,从在华商标注册的显示信息来看,爱马仕商标注册近乎全类别。
     
    然而即使爱马仕的商标在中国有比较全面的商标保护,也不可避免的陷入了商标纠纷之中。
     
    近日,北京高院就爱马仕爱马仕国际诉商评委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作出了终审判决。以爱马仕国际的在先商号权并未受损及被异议商标不具有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将表明,HERMES将不再专属于爱马仕,安徽封坛酒业营销有限公司在国际分类第33类商品上获准注册“好美思HERMES及图”商标。
     
    【基本案情】
    2009年,安徽封坛酒业营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7163694号“好美思HERMES及图”商标,经初步审定公告后,指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3类“蒸馏酒精饮料;苦味酒;茴香酒等”商品上。
     
    针对第7163694号“好美思HERMES及图”商标,爱马仕国际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查裁定核准注册“好美思HERMES及图”商标。
     
    爱马仕国际不服商标局作出的上述裁定,于2012年6月1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请求对“好美思HERMES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爱马仕国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了“HERMES”“HERMES及图”及“爱马仕”商标国际注册信息、在中国的注册情况等证据,其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为:爱马仕国际在箱包、服装商品上获准注册的“HERMES”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爱马仕国际“HERMES”商标、“HERMES及图”商标、“爱马仕”商标为驰名商标;“好美思HERMES及图”商标是对爱马仕国际驰名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会误导公众并损害爱马仕国际的利益;“好美思HERMES及图”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损害了爱马仕国际的在先商号权,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2013年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3)第127659号《关于第7163694号“好美思HERMES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下称被诉裁定),裁定对“好美思HERMES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法院审理】
    爱马仕国际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裁定,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异议复审裁定。
     
    【北京一中院认为】
    “好美思HERMES及图”商标未侵犯爱马仕国际的在先商号权,也不具有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不良影响,遂判决驳回爱马仕国际的诉讼请求。
     
    爱马仕国际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北京高院认为】
    仅凭相同的“HERMES”尚不足以认定“好美思HERMES及图”商标构成对“HERMES及图”商标的抄袭、摹仿。在此基础上,即便爱马仕国际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其商标在“好美思HERMES及图”商标申请注册前,曾经被认定为使用在服装、箱包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好美思HERMES及图”商标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进而损害爱马仕国际的利益。
     
    该案中,爱马仕国际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好美思HERMES及图”商标申请日前,将“HERMES”商号用于与该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即酒类商品的经营活动中,并使其具有一定知名度。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标志本身损害了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好美思HERMES及图”商标并不具有上述不良影响。
     
    因此,一审法院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好美思HERMES及图”商标未损害爱马仕国际的在先商号权并无不当。
     
    最终,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对此,大家或许还会产生疑问,驰名商标依法享有注册商标的跨类保护。然而在爱马仕商标纠纷案件中,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又是如何界定的呢?
     
    关于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范围的界定有反淡化和防止混淆两种标准,反淡化标准侧重于被诉行为对商标显著性的降低,混淆标准则侧重于被诉行为是否引起公众的误认或混淆。
     
    虽然驰名商标可以享受跨类保护的待遇,但这种护的效力范围是有限度的。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目前对市场上的商品和服务分为45个类。一个商标达到驰名商标的标准后,就可以突破在同类受保护的原则,扩大到其他类别。
     
    至于一个驰名商标能否在45个类别中扩大保护多少类,主要需要考察对方商标与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混淆程度。
     
    因为这种混淆程度相应的能体现商标主体的利益在多大程度上能受到损害。如果不能引起混淆而给相应的商标主体带来利益的损失,即使是驰名商标,也无权干涉其他主体正当、合法的在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某个商标,哪怕该商标与驰名商标完全相同。
     
    该案中法院未支持爱马仕国际主张的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是适用混淆标准来进行认定的。‘好美思HERMES及图’商标与‘HERMES及图’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型差异过大,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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