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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谐音词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
    • 来源:
    • 2018-12-27
    • 阅读
    • (5775)
    摘要:2013年12月26日,申请人东莞市东城天鹅湖文化艺术培训中心向商标局在第33类申请了第13812038号“微服私坊”商标,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是“果酒(含酒精),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原汁,米酒,烧酒,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鸡尾酒,食用酒精,伏特加酒”商品上。
    一、基本情况
     
    2013年12月26日,申请人东莞市东城天鹅湖文化艺术培训中心向商标局在第33类申请了第13812038号“微服私坊”商标,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是“果酒(含酒精),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原汁,米酒,烧酒,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鸡尾酒,食用酒精,伏特加酒”商品上。
     
    2014年12月11日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驳回的理由是:商标“微服私坊”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是对成语“微服私访”的不规范使用,易混淆人们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成语中特定词汇的认知,并且缺乏显著性”
     
    经过复审,于2015年10月19日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给予初步审定的决定书。
     
     
    二、主要做法与经验
     
    (一)对申请商标的设计理念进行诠释:申请人设计“微服私坊”商标指定使用在酒的商品上是有特别意义的,“微服”是劝人少喝为宜,“私坊”是精心酿造的意思,在当下多喝为敬的酒文化坏风气的背景下,这个商标意义与构想,凝聚着申请人对提倡健康的酒文化的那份深远而热切的心;
     
    (二)从《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来说明商标的要素组成对申请商标的组成来说明申请商标是汉字的组合,符合《商标法》的规定;
     
    (三)列举了在不同类别注册成功的成语的谐音字的商标供审查员参考,争取用实例说服审查员。具体做法如下:
    (1)对此类型的使用谐音字组合而成的商标在此类别的注册情况进行了检索,查询是否有此类型的商标在这个类别获得了注册;
    (2)对申请商标在全类的申请情况进行了检索,查询是否有相同的商标在其它类别获得注册;
    (3)对于此类型商标的注册情况进行了全类的检索;
    (4)提供涵盖了不同的商品类型和不同的时间跨度的实例。
     
    (四)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是第33类的与酒有关的商品,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有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这些商品的消费群体不可能是中小学生;
     
    (五)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其他不良影响”针对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标志”的有关解释。
     
     主要从以上几点来说明申请商标不存在不良的影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并注册。
     
     
    三、典型意义
     
    这是谐音字的成语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典型案例。
     
    进入新世纪,广告业欣欣向荣,谐音广告应势快速地被使用,运用谐音突出商品品牌名称;突出商品质量、性能;增加广告的幽默感、趣味性,巧妙地运用谐音,接近与消费者的距离,加深消费者对品牌的印象成为非常流行的做法。
     
    谐音广告成语也是商家智慧的结晶,而对于广告用语较有效的就是通过商标来保护,此案例再次明确了有积极意义的谐音成语或词语是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此类型的商标在商标局的审查阶段可能会因为审查员的主观理解差异被驳回,但通过复审争取商标专用权的机会还是很大的,所以,遇到此类型的商标被驳回时,建议进行积极的复审,争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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