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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江干区企业创新发展扶持政策
    摘要:科技企业创新和企业科技创新、传统优势企业转型发展、平台运营商、孵化器管理机构。

      杭州江干区企业创新发展扶持政策

      一、扶持重点

      科技企业创新和企业科技创新、传统优势企业转型发展、平台运营商、孵化器管理机构。

      二、政策内容

      (一)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1.对新认定或引进的国家、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专利示范(试点)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不同年度获得高一级认定的进行补差奖励。

      2.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不同年度获得高一级认定的进行补差奖励。

      3.对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以统计口径为准)在5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专利(发明、实用新型)零突破企业(以授权为准),给予2000元一次性奖励。对年专利授权量首次超过20件(含)的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增加10件,追加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授权的发明专利按照市级补助标准实行区级配套补助。发明专利产品当年销售500万元以上,经审核认定,给予销售额1%的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加大科技成果奖励。新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技术发明)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荣获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荣获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企业管理创新

      6.加强品牌和标准建设。新获得国家、省、市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老字号”)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含配套资助),对不同年度获得高一级认定的进行补差奖励。对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或组织,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大力发展新兴产业

      7.重点培育掌握核心技术、市场潜力大的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新引进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年度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以其对区财政贡献的100%,第二年按70%,第三年按50%给予资助。现有符合导向的制造企业年度纳税额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研发和服务型企业年度纳税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以其较上一年度新增区财政贡献的50%给予资助。

      (四)助推传统优势企业转型发展

      8.转型发展城市工业。工业企业具备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职能且年度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以其较上一年度新增区财政贡献的40%给予资助。

      9.鼓励发展现代都市农业。对通过省、市级农业休闲观光园和最美丽农业休闲旅游示范点、农业园区、“农家乐”示范村认定的,经审核,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农业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市各类项目并获得资助的,区财政给予配套。农业企业外拓生产基地的,按贡献大小给予扶持。

      10.鼓励建筑企业发展。新引进年度纳税额在500万元(建筑劳务、园林工程企业3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第一年以其对区财政贡献的100%、第二年按70%、第三年按50%给予资助;现有企业年度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建筑劳务、园林工程企业500万元)以上的,以其较上一年度新增区财政贡献的50%给予资助。建筑业企业取得特级施工总承包资格、施工总承包企业取得国家一级资质、专业施工承包企业取得国家一级资质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11.鼓励企业节约能源。对列入区级及以上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区财政按项目节约电费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五)加强企业梯度建设

      12.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组织实施蒲公英计划、青蓝计划、瞪羚计划、百人计划、大学生创业计划等,按省市政策给予房租补贴、贡献奖励、项目资助和区级经费配套。

      13.扶持龙头企业。对新进入全国500强或全国民营500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主要经营者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创新科技服务体系

      14.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按孵化器内所有企业税收对区财政的贡献,分别给予孵化器管理机构50%、30%、20%的资助,最长不超过三年。对国家级孵化器,落实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政策。

      15.对引进或建设公共科技创新载体,推动相关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的,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年度纳税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额的1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6.设立“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对申报火炬计划、星火计划、创新基金等国家级科技创新项目的,经审核给予3万元补助。对承办区域性科技创新服务活动,根据规模和成效经审核给予1-5万元补助,原则上不超过活动总经费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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