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知夫子
- 2017-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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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奇迹MU”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被上诉人上海市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万元,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104,990元。
【涉案公司】
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网游《奇迹MU》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运营商壮游公司诉称,《奇迹MU》在中国大陆地区运营多年,其“MU”注册商标、游戏形象、美术作品、场景画面等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奇迹神话》抄袭了《奇迹MU》,二者在作品名称、故事情节、地图场景等多个方面构成实质性相似,这侵犯了该公司享有的复制权、改编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还在宣传中使用“十年奇迹”、“神话传奇”等词语,构成虚假宣传。
【一审法院认为】
原告主张的游戏整体画面,目前我国著作权法未作明确规定,结合《著作权法》以及《伯尔尼公约》对于类电影作品的规定,认为涉案游戏的整体画面可以作为类电影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是游戏整体画面首次被法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
【案件焦点】
《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肯定。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比对重在其整体性,且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网络游戏的连续活动画面变化的是场景视角、角色动作等等,游戏地图、等级设置、角色技能、武器装备、怪物、NPC等元素是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基本固定的构成元素,这些元素的相似程度能够决定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相似程度。因此,一审以组成游戏整体画面的上述元素进行比对无不当。经比对,两款游戏前400级三大角色剑士、魔法师、弓箭手的所有技能均与权利游戏中的部分技能相同或基本相同,而等级设置、角色名称及技能、地图场景、武器装备、怪物及NPC等方面均基本相同,足以认定两款游戏整体画面实质性相似,硕星公司开发并授权运营被诉游戏侵犯了被上诉人享有的权利游戏整体画面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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