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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广凤凰宝被判商标侵权,九州公司赔偿农商银行50万元
    • 来源:
    • 知夫子
    • 2017-10-11
    • 阅读
    • (2385)
    摘要: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农商银行)诉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盈九州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天盈九州公司赔偿北京农商银行经济损失50万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农商银行)诉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盈九州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天盈九州公司赔偿北京农商银行经济损失50万元。


    推广凤凰宝被判商标侵权,九州公司赔偿农商银行50万元


      【涉案双方】


      原告:北京农商银行

      被告:天盈九州公司


      【北京农商银行诉称】


      2013年5月7日,凤凰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36类成功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金融服务等。“凤凰宝”是其推出的一款余额增值产品,为消费者提供相关金融产品的开户、在线交易、信息查询等服务。经其宣传推广,该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及知名度。天盈九州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凤凰宝”作为其推出的现金理财账户的名称,为消费者提供基金投资或相关服务,并在其经营的凤凰网(www.ifeng.com)上大规模宣传。天盈九州公司对“凤凰宝”的使用和宣传侵犯了北京农商银行凤凰商标专用权。


      【天盈九州公司辩称】


      庭审中,天盈九州公司辩称,其在凤凰网上推广的产品是“凤凰宝”,“凤凰宝”的销售者是案外人。天盈九州公司没有提供涉案凤凰商标所属的第36类的金融服务,提供的是信息网络和广告服务,即其身份为发布平台。另外,北京农商银行的凤凰商标与凤凰网上出现的凤凰宝商标不是相同或类似商标,不会导致混淆和误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天盈九州公司系涉案商标的使用人,即使他人与该公司共同使用了涉案商标,该公司亦应与相关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凤凰商标与凤凰宝商标均由简体中文构成,“宝”字有货币、珍贵物品的意思。相关市场上存在多种以“某某宝”命名的金融服务,相关公众的注意力应更着眼于“凤凰”二字。因此,凤凰商标与凤凰宝商标构成近似。天盈九州公司未经北京农商银行许可,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北京农商银行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已侵犯了北京农商银行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农商银行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官认为】


      对于此案,相关法官认为,天盈九州公司在其经营的凤凰网中设置《凤凰宝》栏目,并声称“凤凰宝”是其打造的现金理财账户。相关公众会将上述内容理解为天盈九州公司与他人合作提供“凤凰宝”金融服务,而不会认为其仅利用信息平台发布案外人信息。此外,天盈九州公司未提交案外人经营“凤凰宝”金融服务或案外人主体资质及双方合作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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