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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滴滴滴滴滴滴,QQ提示音可作商标注册了
    • 来源:
    • 知夫子
    • 2018-05-02
    • 阅读
    • (2408)
    摘要:QQ作为我们一代人的青春,在内心深处记忆是不可磨灭的。

      滴滴滴滴滴滴,QQ提示音可作商标注册了


      QQ作为我们一代人的青春,在内心深处记忆是不可磨灭的。

      还记得那时候的非主流流行语:"你是MM还是GG""你也网上冲浪啊""886"等等,然而随着微信、钉钉等移动通讯工具的诞生,我们使用QQ的频率也在降低,对它的印象也越来越淡化。

      2014年5月4日,腾讯公司将其旗下产品腾讯QQ应用程序运行过程中有消息传来时播放的“嘀嘀嘀嘀嘀嘀”声音作为声音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但被驳回。

      随后,腾讯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2016年4月18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的理由为:"嘀嘀嘀嘀嘀嘀"声音仅为软件包含的标志某一功能性的声音,且过于简单,缺乏独创性,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能体现到商标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而腾讯公司不服,随即将商评委上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商评委撤销决定,重新作出决定。

      上诉理由:"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具有规律,且特点鲜明,简短突出具有声音商标该有的显著性,再者"嘀嘀嘀嘀嘀嘀"已经过腾讯公司长期、大量、广泛的使用了,用户听到声音就能知道是QQ软件的提示音,这让"嘀嘀嘀嘀嘀嘀"商标在即时通讯的类别内,知名度和显著性也会更加强。

      经过法院一审判决,"嘀嘀嘀嘀嘀嘀"的声音具有规律性,整个的听觉感知是比较明快、连续和短促的,具有特定的节奏和音效,而且这个声音也并不是生活中常见的。

      因此商评委驳回的理由之一,声音商标过于简单不成立。

      并且,该声音也不是软件运行时必会出现的声音,而是人为设定,在有新信息的时候才会出现,因此不属于功能性声音。

      除此之外,腾讯QQ使用"嘀嘀嘀嘀嘀嘀"声音作为提示声音的时间较长,其知名度也非常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强了此声音商标在及时通讯的知名度和显著性,而且除了即时通讯以外,在其他服务项目,腾讯QQ都有相应的服务和发展模式。

      因此,"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在其指定的服务项目中,起到了商标应有的区分来源的功能。

      据以上理由,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声音整体上在其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上已经起到了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于是法院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近日,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认为QQ的提示音“嘀嘀嘀嘀嘀嘀”可以作为商标获准注册。

      据了解,该案是我国新《商标法》将声音纳入可申请注册商标的范围以来,首例声音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2014年5月1日起,我国商标法正式将声音纳入可注册商标范围。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同时规定:“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

      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虽然是一种非传统商标,但是与其他可以作为商标的要素(文字、数字、图形、颜色等)一样,声音商标要求具备能够将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进行区分的基本功能,即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消费者识别。

      作为声音商标的第一批申请者,腾讯公司于2014年5月4日,即新商标法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就通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出将QQ消息提示音(六声短促且频率一致的“嘀嘀嘀嘀嘀嘀”)申请为商标,申请号为14502527,指定使用在第38类的提供互联网聊天、电子邮件、信息传送等10个服务项目上。

      根据声音商标申请的要求,腾讯公司向商标局提交了该声音商标光谱、频谱及波形图。

      案件审理中,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观点是:

      一、较为简单,缺乏独创性,并且诉争商标仅为软件包含的标识某一功能的声音。

      二、腾讯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QQ软件有知名度,但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具有显著性特征。

      所以诉争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能注册为商标。

      而原告腾讯公司观点是:

      一、诉争商标不简单,也不冗长,特点很突出。

      二、诉争商标经过长期使用,用户都知道是QQ软件的消息提示音,知名度高。

      三、国外已经获得注册的声音商标都不长,多不到3秒,几乎全部都在6秒内。

      所以,诉争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应予注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1、对于声音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进行判断,除应遵循对传统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基本判断原理、标准与规则外,还应结合声音商标声音的时长及其构成元素的复杂性等因素,综合考察。

      本案诉争商标虽然仅由同一声音元素“嘀”音构成,但整体在听觉感知上形成比较明快、连续、短促的效果,具有特定的节奏、音效,且并非生活中所常见,因此,其并不属于被诉决定所认定的声音整体较为简单的情形。

      另外还需要指出的是,诉争商标的声音虽系QQ软件在运行过程中新消息传来时的提示音,但该提示音系人为设定,亦非该软件运行过程中所必然带来的结果,不属于功能性声音。

      2、一般情况下,声音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

      通过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QQ软件持续使用的时间长、范围广泛、市场占比份额较大、使用群体所涉及的领域众多。

      随着QQ软件、“QQ”商标知名度的提升,诉争商标作为QQ软件默认的新消息传来时的提示音已经与QQ软件之间形成了可相互指代的关系。

      诉争商标的声音亦已经在即时通讯领域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识别性进一步增强,诉争商标与QQ软件、腾讯公司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服务项目上起到了商标应有的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

      在互联网行业中,通过提供增值服务或开发衍生产品、升级技术产品等商业模式以实现商业目的,是互联网企业的通常选择。

      且诉争商标的声音亦已经与QQ软件、腾讯公司及其提供的服务建立了对应关系,诉争商标可注册的服务项目范围也应当与诉争商标本身的知名度、影响力相适应。

      电视播放与新闻社服务等服务与“信息传送”均属于国际分类第38类“电信”领域,前述服务项目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着比较紧密的联系。

      结合QQ软件知名度、“QQ”商标知名度、诉争商标知名度及相互之间对应关系等方面可以认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视播放、新闻社服务等服务项目上亦可以起到商标应有的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由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内容来源于环球网、人民网,搜狐等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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