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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腾讯手撕爱漫画成功,获赔250万元
    • 来源:
    • 知夫子
    • 2017-02-28
    • 阅读
    • (3037)
    摘要:近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涉外网络漫画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三名侵犯著作权罪的被告人分别获刑并处罚金250万元。

      近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涉外网络漫画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三名侵犯著作权罪的被告人分别获刑并处罚金250万元。

      【涉案双方】

      原告:腾讯

      被告:爱漫画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腾讯公司将漫画分享交流平台“爱漫画”的告到成都市文化执法总队和成都市公安局网安支队,称“爱漫画”涉嫌侵犯腾讯漫画作品著作权。收到腾讯公司的报案反映后,成都市方面对此案件进行了彻查,最后证实了爱漫画网站上的大多数漫画作品大量涉嫌属于未经授权。

      经审查查明,自2014年8月以来,叶某某、江某某、胡某某成立了深圳市漫游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并将部分网络服务器设置在成都市温江区内。

      三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江某某之前建立的“爱漫画”网站,由胡某某通过各种途径搜集他人的大量漫画作品,并经整理、编辑后上传至该网站供访客免费观看,以此提高网站访问量。同时,嫌疑人在该网站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收取广告商广告费。据统计,短短8个月间,三被告就收取了共计180余万元的广告费。

      2015年5月30日至6月10日,成都市公安局电子物证鉴定所对“爱漫画”网站涉案服务器硬盘进行电子数据检查、收集和提取。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涉案服务器硬盘内提取的6部美术作品与腾讯网站上的6部美术作品的对应内容相同;经日本内容产品海外流通促进机构确认,涉案的5216部日本作品均未对深圳漫游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过任何授权,未得到权利人许可;经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北京代表处鉴定,侵权嫌疑网站“爱漫画”所传播的附件上的23部韩国漫画作品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嫌疑网站使用。


      【温江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叶某某、江某某、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他人漫画作品,并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传播,非法经营额数额超过2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法院认为】

      本案系共同犯罪,三名被告中,叶某某和江某某系漫游公司股东,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大,系主犯;胡某某虽担任漫游公司的法人代表,但作用较小,系从犯。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叶某某和江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分别被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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