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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余杭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 来源:
    • 知夫子
    • 2017-03-15
    • 阅读
    • (12116)
    摘要:余杭区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进创新型城区建设。

      余杭区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进创新型城区建设。对高新技术企业和一些项目进行了奖励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

      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鼓励支持企业创建各级高新技术企业,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10万元、 2万元的奖励。

      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年起五年内按规定复 审合格的,对企业每年投入的技术研发费分别给予40%、30%的补助,最高补助额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

      其中该文件提到了科技型企业的奖励政策:

      科技型企业

      对经认定的省级、市级、区级科技型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奖励。


      具体的政策文件:余杭区关于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余杭区关于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进创新型城区建设。特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鼓励支持企业创建各级高新技术企业,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10万元、 2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市级、区级科技型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奖励。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年起五年内按规定复 审合格的,对企业每年投入的技术研发费分别给予40%、30%的补助,最高补助额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企业发生的技术研发费必须单独核算, 达到销售收入5%以上,当年企业利润率在全区工业企业平均利润率以上。

      二、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切实开展各项研发活动。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分 别补助80万元、30万元、10万元、2万元。认定后先资助50%,一年后运行正常并经考核合格的再资助其余的50%。每年考评确定优秀研发中心和技术中 心各1 家,每家奖励10万元。

      三、鼓励申报实施各级科技项目。对列入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863”项目、创新基金项目、火炬项目、国家重点新产品项目的,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 80万元、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在项目正式立项后先拨5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其余的50%。对列入国家、省、市高技术产业发展 计划的项目,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予以配套。对列入市级以上的科技项目,按列项规定要求匹配资金,匹配金额与补助金额就高执行。对列入区级科技发 展计划项目的,按照《余杭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给予立项资助。

      四、鼓励镇乡产业功能区块建立科技园。鼓励有条件的镇乡产业功能区块在现有的规划区内,确定300—500亩土地作为科技园,专门引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部门帮助做好科技园创业规划,包括产业政策、引资条件、项目申报、优惠措施等。对引进和培育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区政府将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用地 价格可按当地最低保护价出让。政府对科技园的培育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五、培育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对高新技术产业相对集聚,已具规模,发展潜力较大的区块,鼓励申报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列入国家级和省级的 分别奖励100万元、60万元,其中40%的奖励给主体企业,40%奖励其它企业,20%奖励基地组织实施单位。

      六、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高新技术产品,在认定后的三年内,产品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按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七、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公共科技服务平台,优先安排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有关规费报经相关权限部门批准予以减免。设立专项资金给予资助。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八、加快发展科技中介机构。鼓励支持创办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推进科技中介职业化队伍建设,规范科技中介机构的行为,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对获得科技成果评估、交易、仲裁等资质的科技中介机构给予5—10万元奖励。

      九、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合作,技术开发项目经专家评审并正式立项后,按企业实际开票支付技术开发经费的50%给予补 助,一般项目每项不超过20万元,重大项目每项不超过50万元,补助款在项目启动并且企业已支付合作经费时补助50%,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再补助 50%。

      十、鼓励和支持软件企业和信息服务业发展。通过“双软”认定的软件企业,其销售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享受国家相关政策。对列入国家软件百强企业,且通过自主 知识产权登记的,给予8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市信息服务与软件业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一、推进企业信息技术的应用。对实施市级以上信息化推广应用项目的企业,按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创建各级 信息化示范企业,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信息化应用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十二、大力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对列入国家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星火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的奖励,资金在项目正式立项后先拨50%,项目验收合格 后再拨50%。对经认定的省级农业科技企业、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的市级现代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给予 10万元奖励。

      十三、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对在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奖励额度为每人10万元,奖励人数视实际情况定,评比办法另行制定。

      十四、有关说明

      (一)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在我区工商注册,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信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和安全生产工作。当年无发生生产假冒 伪劣产品、拒交职工养老保险费、严重拖欠职工工资、重大安全事故等。企业所获得的奖励资金必须用于研发活动,纳入相应财务科目,否则追回补助资金。

      (二)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各项优惠政策按最高级别享受,上级补助奖励要求本级配套的与本级补助奖励不重复享受。

      (三)本《意见》由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意见》规定不符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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