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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制度
    • 来源:
    • 知夫子
    • 2017-07-27
    • 阅读
    • (1849)
    摘要:进行实质审查的前提是申请人提出关于进行裨审查的请求。申请人可在自申请日起三年内,要求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三年内随时请求专利局对其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在上述期限内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进行实质审查的前提是申请人提出关于进行裨审查的请求。申请人可在自申请日起三年内,要求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三年内随时请求专利局对其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在上述期限内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实质审查亦称完全审查制度,1836年创设于美国。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发明创造的数量日益增多,登记制往往使没有任何科学技术价值的申请也获得专利权,这引起了许多专利使用者的不满,因此舆论要求对发明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即除形式审查外,还要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实质审查,再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种类


      实质审查制中又分为即时审查制和延迟审查制两种:



      1.即时审查制,又称为一次性审查制。即时专利局对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无需申请人提实质审查请求,就随即对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审查,以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即时审查制的优点是可以确保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质量,减少诉讼纠纷,这使审查程序得到一定的简化。其缺点是审批时间较长,且需要有庞大的专利审查机构。目前,美国、加拿大、瑞典等国家实行这种审查制度。

      2.延迟审查制,又叫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即专利局在对专利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不立即进行实质审查,而是先将申请案公开,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一段时间内的任一时间请求实质审查,待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之后,在已公开的情况下,专利局才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则被视为自动撤回申请。各国规定请求实质审查的法定期限不同,大致2~7年。日本、西德、荷兰等为7年,澳大利亚等国为5年,巴西为2年,我国则为3年。

      3 美国专利审查制度的改变: 1999年11月29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美国发明人保护法》(AIPA),其中许多重要的条款都被直接列入专利法,包括将不公开审查制改为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保证发明人专利保护期等规定,2000年3月29日该法案生效,这是自1952年专利法颁布以来美国专利制度发生的最重大变革。


      优点


      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的优点是:加速了专利信息的交流;给申请人充分时间来考虑是否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什么时候提出实审请求,申请人中有一部分将根据实际情况放弃实质审查请求的,从申请人来讲避免了被驳回,节约了审查费用,从专利局来讲减轻了审批的工作量,使审查员能集中精力审查处理那些提出实审请求的专利申请案。但是,这种审查制时间太长,使专利申请案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容易造成纠纷。另外从早期公开到颁发专利证书这一段时间是法律上的临时保护期,在这期间申请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可靠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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