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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专利初步审查?
    • 来源:
    • 知夫子
    • 2017-08-07
    • 阅读
    • (1780)
    摘要:  专利初步审查是指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以及明显的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又称"形式审查"和"格式审查"。

      专利初步审查是指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以及明显的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又称"形式审查"和"格式审查"。


      专利初步审查也称为"形式审查"或"格式审查",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形式条件进行的审查。初步审查的主要目的,是查明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符合<专利法>关于形式要求的规定,为以后的公开和实质审查做准备;查明申请专利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关于授予专利权的规定,对符合授权条件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依法授予专利权。


      依《专利法》之规定,发明专利初步审查的内容有:

      1、申请人的申请文件是否完备,撰写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2、申请人的身份是否合法,各种证明文件是否齐全。申请人是外国人的,是否依法委托代理;

      3、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及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4、申请人是否缴纳了申请费等。


            依《专利法》之规定,专利局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1、申请文件的撰写是否符合要求;

      2、对文件的修改是否超越了法定限制;

      3、申请人的资格是否合法,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法定的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

      4、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是否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是否属于不给予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

      5、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要求;

      6、有无重复授权的可能;

      7、是否为两个相同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后申请人等。由以上可见,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初步审查既有格式审查,也包含了部分必要的实质性审查。


      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在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中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应当给予申请人补正机会,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驳回。申请人不服,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


      《专利法》第40条规定:"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该规定表明,我国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仅进行初步审查。因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依照《专利法》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严格审查,对符合授权条件的申请及时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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