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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淘气包马小跳》被侵权,著作权人索赔1500余万
    • 来源:
    • 知夫子
    • 2018-04-20
    • 阅读
    • (4023)
    摘要:著作权侵权近两年来都已屡见不鲜了,调皮的「淘气包马小跳」也未逃脱这个“魔咒”。

      《淘气包马小跳》被侵权,著作权人索赔1500余万!


      著作权侵权近两年来都已屡见不鲜了,调皮的「淘气包马小跳」也未逃脱这个“魔咒”。

      近日因认为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出版、发行、销售《淘气包马小跳(漫画升级版)》系列图书,北京信合精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为由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504.8577万元及合理开支11.5万元,共计1516.3577万元。近日,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淘气包马小跳漫画版

      原告信合精英公司诉称,淘气包马小跳系列漫画作品系由其根据同名系列故事书《淘气包马小跳》以及其享有著作权的《淘气包马小跳漫画人物形象》所创作,其依法享有著作权。其与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就出版发行淘气包马小跳系列漫画作品签署了《图书出版合同》,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陆续出版了《淘气包马小跳(漫画升级版)》系列图书。淘气包马小跳系列漫画作品一经出版销量迅速攀升。2017年3月24日,原告与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及原著作者共同签署《解除协议》,确认签署合同于2016年12月1日解除。协议签署后,至今原告未授权许可任何主体出版、发行、销售该漫画系列图书。

      2018年2月,原告从中关村图书大厦处购得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与时代出版公司出版发行的《淘气包马小跳(漫画升级版)》系列图书一套,内容与其签署作品一致。原告认为,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与时代出版公司在明知其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情况下,出版、发行涉案作品,该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属于故意侵权,而中关村图书大厦作为销售商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大量销售、储存涉案图书的行为,亦构成侵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具体说来,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对著作权的侵权。

      著作权侵权是如何认定的呢?

      1、 侵权人的行为造成损害具有违法性质。

      2、 侵权人的行为客观上给受害方带来了伤害。

      比如:

      1、 某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大量复制其作品

      2、 某出版者,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出版但支付给作者稿酬的

      这些都是侵权行为,因为他们未经作者许可又无法律许可,侵权人行使了本应由著作权人所控制的权利或妨碍了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使。

      更多著作权侵权问题,大家可到知夫子平台进行咨询,或拨打服务热线400-611-6606进行咨询。

      部分来源: 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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