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知夫子
- 2018-06-08
- 阅读
- (3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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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程序授权委托书
专利申请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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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
发明创造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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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请求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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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姓名或名称 电话
通信地址 邮编
被委托人:
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代码
代理人 电话
代理人 电话
通信地址 邮编
现委托上列被委托人指定的代理人在上述专利申请的复审程序中为我方代理人,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
其中:
代理人 代理权限为:
代理人 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签章) 被委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重要提示:在填写本授权委托书前,请务必仔细阅读后面的注意事项。
一、专利代理机构不得指派无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进行代理。
二、授权委托书必须满足下述条件方有效:
(1)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2) 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3) 说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
三、代理权限不涉及权利处分的,如提交请求书、意见陈述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参加口头审理,以及处理其他相关事宜的,代理权限可以填写“一般代理”。
四、代理权限涉及权利处分的,需详细列明具体委托事宜。
五、代理权限发生变更或者解除,委托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六、根据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2章第2.6节关于委托手续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应当参照本指南第1部分第1章第6.1节的规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手续。但是,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但提交的委托书未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
- (内容来源于知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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