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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快构建国内一流现代化中心区现代产业体系的若干政策意见
    • 来源:
    • 江干区政府网站
    • 2019-05-24
    • 阅读
    • (4650)
    摘要:江干区关于加快构建国内一流现代化中心区现代产业体系的若干政策意见。

    关于加快构建国内一流现代化中心区现代产业体系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街道(钱塘智慧城)、区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针,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构建与国内一流现代化中心区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现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以构建产业平台为突破口,以培育特色产业为重点,通过规划引领、政策聚焦、资金引导、机制创新,全面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二、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江干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符合《江干区构建国内一流现代化中心区现代产业体系产业导向目录》的企业,以及按本意见规定可享受支持政策的机构和个人。信用记录较差,存在欠薪欠资行为以及当年发生违法犯罪、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较大责任事故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不能享受本政策。

    对带动性强、地方贡献大的重点项目,对我区有特别贡献或特殊意义的企业以及企业的特殊重大事项,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三、主体政策

    (一)构建重点产业平台

    1.特色产业园

    (1)以钱江新城、城东新城、钱塘智慧城、丁兰智慧小镇等区域为重点,打造特色产业园。其中,钱江新城主要发展业态为金融产业、现代商业、信息服务业、专业中介服务业等。城东新城主要发展业态为商业贸易业、商务办公业、会展产业、文化旅游业等。钱塘智慧城主要发展业态为智能制造、电子商务(跨境电商)、信息服务、科技金融等。丁兰智慧小镇主要发展业态为信息服务业、金融产业、文创产业、大健康产业、休闲旅游业等。其他区域根据产业发展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特色产业园打造工作。

    (2)租赁物业打造特色产业园(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年度经常性税收合计分别达到或超过第一年1500元/平方米、第二年1800元/平方米,第三年2200元/平方米的,经认定,给予平台运营商物业年租金20%-50%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每天每平方米1.5元)。

    (3)投资主体自持物业或利用旧物理空间提升改造(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的,更新改造投资额达到或超过500万元的,经认定,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连续三年给予投资主体缴纳物业租赁税收所形成区财政贡献50%的补助。

    (4)对利用村级留用地开发及创新型用地转型升级建设特色产业园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

    2.品质楼宇

    (1)对入驻率超过60%、属地率超过80%,且年度经常性税收有增长的,楼宇(产业园)经常性税收首次达到1000万元,经认定,给予招商管理机构30万元一次性补助,以后每首次上3000万元税收台阶给予招商管理机构50万元一次性补助。经认定,楼宇(产业园)特色产业集聚度占比超过60%,再给予业主或招商管理机构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2)楼宇内新引进在我区纳税的国家、中央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年度纳税额在500万以上)的,每家给予引进者50万元一次性补助。

    3.众创空间、孵化器

    (1)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助;并给予最高300元/平方米装修补贴(设施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连续三年每年最高50%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众创空间开展具有全国性、行业性影响力的创业创新服务活动,对经备案并通过评审的活动给予实际支出50%的资助,最高100万元。同时企业在孵期间获得社会投资机构投资的,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运营商补助,年总补助额最高100万元。众创空间内创业企业申请“钱江时代”债权基金贷款的,给予企业50%贴息,并给予担保费全额补贴,单家企业贷款额最高1000万元。

    (2)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孵化器或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其报备的在孵企业按当年比上年新增部分对区财政贡献的50%给予补助。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以上孵化器或公共服务平台给予10万元考核补助。

    (二)打造特色产业

    1.金融产业

    (1)新引进的金融业企业,当年实缴市外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且年度税收贡献达到或超过300万元的,经认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5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补助,补助以该企业当年度地方财政贡献为限。金融业企业包括持牌金融机构和类金融企业。

    (2)新引进的金融业企业,年度纳税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第一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的100%、第二年按70%、第三年按50%给予补助。其中:服务中小企业成效显著、考评优秀,或省政府给予表彰补助的小额贷款公司,三年内按其形成区财政贡献部分的100%予以补助;各类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自达到年度纳税额100万起,第一年以其对区财政贡献的100%、第二年按80%、第三年按60%给予补助。现有企业年度纳税额达到或超过300万元的,以其较上年度新增区财政贡献的50%给予补助。

    (3)新引进的类金融企业,新购自用办公用房的,对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分期补助完毕。在我区年度纳税达到或超过100万的,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三年内每年按照房屋租金的50%给予补助,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4)新引进金融业企业,年度纳税额达到或超过200万元的,现有企业年纳税额达到或超过300万元且不低于前三年平均纳税额的,经认定,可对其高级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自上述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形成的区财政贡献部分给予50%的补助。补助名额以3人为基数,纳税额每增加200万元,增加1个补助名额,名额最多不超过7人。

    (5)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外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外地股权投资基金除外)在江干区进行直接股权投资,对投资期限大于一年的直接股权投资项目,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信息服务业

    (1)新引进的信息服务企业,年度纳税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第一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的100%、第二年按70%、第三年按50%给予补助。现有企业年度纳税额达到或超过300万元的,以其较上年度新增区财政贡献的50%给予补助。

    (2)新引进的信息服务企业,年度税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经认定,连续三年按房租的30%给予补助(补助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单价每天每平方米一般不超过1.5元)。

    (3)通过CMMI5级、4级评估的软件,分别给予一次性6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对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1级、2级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补助。通过ISO27001/BS7799(信息安全管理)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中国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等相关国际、国内认证的软件企业,一次性给予咨询和认证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不同年度获得高一级认定的进行补差补助。

    (4)企业单个销售(服务)合同金额达到或超过500万元的,合同履行完成后,经认定,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单个销售(服务)合同金额每增加500万再增加5万元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新进入全国软件百强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现代商贸业

    (1)新引进的现代商贸企业,年度纳税额达到或超过200万元的,第一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的100%、第二年按70%、第三年按50%给予补助。现有企业年度纳税额达到或超过500万元的,以其较上年度新增区财政贡献的50%给予补助。

    (2)对经认定的开展国际服务贸易业务的企业,按当年度服务贸易出口额分档进行补助:对年出口额达到或超过100万美元、1000万美元、1亿美元、2亿美元的,分别补助人民币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经认定的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开展出口业务的企业,按当年度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额进行分档补助:对年出口额达到或超过200万美元、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的,分别补助人民币3万元、5万元、10万元。

    (3)新注册独立核算法人开展联营活动且营业面积在3万平方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可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商贸企业实施消费环境改造达到或超过500万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4)对经市综试办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园区,按其入驻企业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额对园区给予补助。年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额达到或超过1亿美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5)对新进入全国、全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名录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进入全国、全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平台)名录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6)对引进在我区举办大型会议(政府行政性工作会议除外)的旅行社会展企业或区内酒店给予补助(按不同会议规格及标准,按营业额7%-5%,对引进酒店或旅行社会展企业进行补助)。一次会议只对一个主体进行补助(酒店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旅行社会展企业不设限)。对引进在我区举办、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展览活动(单次活动三天以上),根据其规模、档次给予会展机构2-6万元一次性补助。

    (7)对在本区注册的专业会展公司、节庆会展广告公司、会议服务公司以及区外知名专业会展公司,根据其从事节庆会议展览业务的年营业收入和引进会展活动消费额度,给予10 -30万元补助。

    (8)举办超大规模,有突出影响和发展潜力的展览活动或引进超大型国际性、全国性会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单独实施补助政策。

    4.文化创意产业

    (1)新引进符合区文创产业重点培育导向目录、年度纳税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第一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的100%、第二年按70%、第三年按50%给予补助。现有企业年度纳税额达到或超过300万元,以其较上一年度新增区财政贡献的50%给予补助。

    (2)新引进且首次落户的文创培育对象、知名企业或两岸合作平台,开展实质性运营的,经认定,对企业租赁自用办公(不含销售、展示区域)用房给予连续三年每年50%补贴,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新引进且首次落户的文创培育对象、知名企业或两岸合作平台自用办公(不含销售、展示区域)用房的装修、办公设施购置、宽带接入等基础性设施,经认定,给予每平方米3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4)对被认定为区级文创特色园区或重点扶持文创社团的,经评审通过,给予5-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被认定为区设计中心的,按甲、乙二个等次,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被评为国家、省(部)、市重点文创园区或两岸合作平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被评为国家、省(部)、市重点文创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5)对文创重点企业、知名企业或特色园区依据政府要求或认可,在区内开展行业性、层次性和影响力较高活动的,经认定,给予单次活动费用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文创社团开展相应活动的,给予单次活动费用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6)对文创重点企业、培育对象、知名企业、特色园区或文创社团,已办理过招商引荐手续,且所引进企业在2年内达到区重点文创企业认定标准的,经审核通过,给予引荐单位2万元/家的一次性补助;对引入行业大师名家或领军人物的,经审核通过,给予引荐单位2 -10万元一次性补助。

    (7)对文创重点企业、培育对象、知名企业、设计中心或两岸合作平台入驻企业所创作的作品、产品、创意等获得国际行业知名奖项、省市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省(部、委)下属厅(司、局)所颁发的文化创意类大奖的,给予5-10万元一次性补助;获省、部级奖项的,给予10-20万元一次性补助;获省、部级以上奖项的,给予20-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文创重点企业、培育对象、知名企业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动画作品和电视连续剧(每部20集以上、每集40分钟以上),每部作品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国内院线首播的电影作品(第一出品方,单部90分钟及以上),给予每部30万元一次性补助。

    (8)对文创重点企业、培育对象、知名企业、设计中心或文创社团开展项目开发运作并申报的,给予项目投资总额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资金补助。

    5.中介服务业

    (1)新引进的中介服务业企业,年度纳税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第一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的100%、第二年按70%、第三年按50%给予补助。现有企业年度纳税额达到或超过500万元(人力资源服务业200万)的,以其较上年度新增区财政贡献的50%给予补助。

    (2)新引进中介服务业企业年度税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租用办公用房,经认定,连续三年按房租的30%给予补助(补助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单价每天每平方米一般不超过1.5元)。

    (3)对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企业(机构),新引进年度纳税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现有年度纳税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且不低于前三年平均纳税额的,经认定,其高级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自上述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形成的区财政贡献部分给予50%的补助。补助名额以3人为基数,纳税额每增加300万元,增加1个补助名额,名额最多不超过5人。

    (4)对获全国、全省范围内认可的最高等级行业资质的中介服务企业(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被国家机关(不含协会等非党政机关)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示范(优秀、先进)的中介服务企业(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5)对新组建的中心项目,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给予50-70万元一次性补助;建筑面积在5000-10000平方米的,给予30-50万元一次性补助。已成立的中心项目,每年按中心的中介机构入驻率、注册资本金规模、税收等运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成绩较好的按等次分别给予2-10万元一次性补助。

    6.大健康产业

    (1)新引进的大健康企业,年度纳税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第一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的100%、第二年按70%、第三年按50%给予补助。现有企业年度纳税额达到或超过300万元的,以其较上一年度新增区财政贡献的50%给予补助。

    (2)新引进的大健康企业,年度税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租用办公用房,经认定,连续三年按房租的30%给予补助(补助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单价每天每平方米一般不超过1.5元)。

    (3)围绕“医、康、养、健、药”五大发展方向,推动健康产业全面发展。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大健康产业试点示范基地(企业、项目)称号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7.智能制造业

    (1)新引进的智能制造企业,年度纳税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第一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的100%、第二年按70%、第三年按50%给予补助。现有企业年度纳税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且税收增幅不低于区经常性收入增幅的,以其区财政贡献的10%给予补助。

    (2)对引进工业机器人、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研发和设备投入300万元以上,已经完成产业化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最高按设备投入的10%给予补助。

    (3)对经省、市认定的“工厂物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给予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获得省级、市级智能制造试点项目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

    8.建筑产业

    (1)鼓励建筑企业发展。新引进年度纳税额达到或超过500万元(建筑劳务、园林工程企业300万元)的,第一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的100%、第二年按70%、第三年按50%给予补助;现有企业年度纳税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建筑劳务、园林工程企业500万元)且税收增幅不低于区经常性收入增幅的,以其区财政贡献的10%给予补助。

    (2)建筑业(含建筑设计、园林设计、旅游规划等)企业取得特级施工总承包资格、施工总承包企业取得国家一级资质、专业施工承包企业取得国家一级资质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3)总承包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国家詹天佑奖、鲁班奖、国优工程、钱江杯(包括其他省级同类奖项)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参建单位不享受),若项目获得多项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与补助。

    (三)发展优质企业

    1.企业创优补助

    (1)新获国家驰名商标、省市著名商标、省市“老字号”、省知名商号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含配套补助),对不同年度获得高一级认定的进行补差补助。对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参与制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组织),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

    (2)对获省、市、区政府质量奖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获评省、市信用示范管理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当年取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示范企业”、“老字号”“重点流通企业”等荣誉称号的商贸类企业(包括餐饮企业)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新获省市名牌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含配套补助),对不同年度获得高一级认定的进行补差补助。对认定为浙江制造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3)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和3A级景区(点)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评定为五星、四星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评定为五星、四星旅行社的,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引进的高品质国际品牌酒店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获得国家级“百强”、省(市)级“百强”(“十佳”、“优秀”)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4)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农(林)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新认定为省、市级美丽田园体验区、智慧农业示范园区(基地)、一二三产融合发展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新认定为五星、四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一次性补助;新认定为省、市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别给予10 万、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不同年度获得高一级认定的进行补差补助。对新组建农业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3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农业企业参加省、市外由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农业会展活动,分别给予2万元/次、1万元/次的补助。新引进的现代都市农业企业,年度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以其对区财政贡献的100%、第二年按70%、第三年按50%给予补助。

    (5)每年开展一次优秀企业认定活动,依据成长性、发展水平、创新能力等因素,按照各产业发展,认定一批优秀骨干企业和个人,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6)对新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的民营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获得其他国家、省部级等荣誉的,根据情况给予一定补助。

    2.企业创新补助

    (1)对新认定或引进的国家、省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专利示范(试点)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不同年度获得高一级认定的进行补差补助。对新认定或引进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

    (2)对新认定或引进的国家、省、市级研发机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不同年度获得高一级认定的进行补差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补助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3)加大科技企业创新研发投入支持,对享受税务部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且年度研发投入达到或超过500万元的,按照企业研发费用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其它项目投入补助政策不再重复享受)。

    (4)发明专利产品当年销售达到或超过500万元的,经审核认定,给予销售额1%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企业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万元补助,其他单位及个人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按市级规定给予1:1配套补助(单位注册地址/个人户籍地址、知识产权获权地址均需在江干区范围,下同);给予年专利授权量在20件以上的企业单位1万元补助,每增加10件,追加补助50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含省市专利竞争性分配资金);对国内授权的职务及非职务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1000元补助,对国内授权的职务及非职务外观专利每件给予500元补助(含省市专利竞争性分配资金);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从事专利代理服务活动的机构,当年代理江干区发明专利授权数量超过10件、20件、50件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

    (6)新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技术发明)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补助;新荣获省科学技术进步(技术发明)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新荣获市科学技术进步(技术发明)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如为单位联合上报获奖的,只对第一、第二完成单位进行补助。其中第一完成单位全额补助,第二完成单位减半补助。

    (7)对通过江干区创新券使用审核的企业给予不超过技术合同总额30%的补助,同一企业同年度享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含省市创新券补助经费)。

    (8)对列入区级及以上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项目节约电费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列入区级以上实施验收通过的电平衡测试、水平衡测试、清洁生产审核项目,对其测试、审核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对列入区级及以上计划的落后产能淘汰项目、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按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的,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3.被投企业培育补助

    (1)新引进的被投企业(被投企业是指近三年内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500万(含)以上且投资期限超过1年(含)以上的企业。下同),当年度纳税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第一年按企业对区财政贡献的100%、第二年按70%、第三年按50%给予资助。区内被投企业自投资期限满一年开始,年度纳税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连续三年以其较上一年度新增区财政贡献的50%给予补助。

    (2)对新引进被投企业的办公用房给予资金补助。新购自用办公用房,对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给予连续三年每年50%房租补贴,年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3)新引进被投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按其自上述企业取得的个人收入所形成的区财政贡献部分,三年内每年可给予不超过50%补助,每家企业补助名额不超过3人。

    (4)企业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被收购或兼并重组的,经认定,企业股东在股权转让时取得的收入所形成的区财政贡献部分给予50%补助。

    (5)落户我区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及注册在我区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将优质被投企业引荐至我区的,按照引入企业当年对区财政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补助

    (1)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总额为250万元的补助;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挂牌的,给予总额为180万元的补助;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挂牌的,给予总额为150万元的补助;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给予总额为50万元的补助。补助资金分阶段拨付。

    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有影响力的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的,根据所上市(挂牌)的交易所及其板块的重要程度,参照境内上市(挂牌)的标准和程序给予补助。

    外地上市(挂牌)公司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至我区的,参照区内公司上市(挂牌)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股份有限公司从场外市场转板至场内市场上市的,或在场外市场间或同一市场不同板块间转板的,享受的上市或挂牌的补助标准应扣除已享受过的补助金额。

    (2)上市公司实现股权再融资的,给予实际融资额0.2%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实现股权再融资的,给予实际融资额0.2%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后实现股权再融资的,给予实际融资额0.3%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挂牌公司实施重大并购重组,其次年地方财政贡献比上年度增长部分通过项目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4)各类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行3年以上不满5年债券的,给予发债规模0.1%的补助;发行5年以上债券的,给予发债规模0.2%的补助。

    5.总部企业落户补助

    (1)新引进企业在我区设立全国性、区域性、省级性总部,且年度纳税额达到或超过500万元的,经认定,分别给予8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补助,三年内分期进行补助。

    (2)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经认定,分别给予人民币100万、200万、300万、500万元一次性补助。

    (3)对新引进总部企业及新设立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的外资公司给予办公用房资金补贴。其中,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经认定,对办公用途部分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在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分期补助完毕;对本部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30-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及新设立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的外资公司,可对其高级管理人员自上述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形成的区财政贡献部分给予50%的补助。补助名额最多不超过5人。

    (5)搬迁企业留总部的,且年度纳税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经认定,按其年度对区财政贡献的60%给予补助。重点企业可一事一议。

    四、责任分工

    1.政策落实分工

    区发改局负责牵头全区产业政策体系的总体平衡、衔接和评估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牵头产业发展资金的筹措、平衡和监督管理工作;区统计局负责牵头产业的统计和经济运行的监测工作;区发改局、财政局会同区相关部门共同开展产业领域的认定工作;各责任部门按照分工,负责牵头各项政策的具体办法制定、落地推进和评估工作。

    2.产业推进分工

    区发改局负责金融产业、信息服务业、中介服务业、智能制造业和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补助;区招商局负责品质楼宇和总部企业落户;区科技局负责众创空间、孵化器,大健康产业,企业创新和被投企业培育;区商务局负责现代商贸业;区文创办负责文化创意产业;区住建局负责建筑产业;区农业局负责现代都市农业、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企业创优;特色产业园由各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评定;区人才办负责企业人才吸纳、引育等相关政策的制定及评定;各产业部门根据产业分类负责特色产业园、企业创优补助;其他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做好有关工作的支撑与配合工作。

    五、兑现流程

    本产业政策采取“对口受理、分别初审、统一上会、统一拨付、属地兑现”的方式管理。各主管部门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发布政策兑现指南,分行业受理并做好初审。区财政局汇总平衡,报经区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发文兑现给企业。其中一次性补助(主要包括:品质楼宇、省级企业创优创新补助、企业上市)由区本级财政承担。重点产业平台租金补助、总部企业落户一次性补助和购租房补助由区本级与街道按1:1承担。财政贡献挂钩的补助项目由区本级与各街道按财政体制承担。

    六、附则

    1.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已享受原有扶持政策的年限应从享受本政策的年限中抵扣。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颁布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2.同一企业只能适用一项平台、产业或企业政策,但可以同时适用创优、创新和利用资本市场的补助政策。同时符合多项平台、产业或企业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补助总额不超过企业地方贡献”的原则支持。享受上级补助政策的,不影响享受本政策。

    3.享受本意见支持的企业、机构及个人,自享受年度起,应在本区持续经营五年以上;享受办公用房补贴、开办费补贴、项目支持的应在本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对由于自身原因,提前将税务级次关系迁出我区的,取消其享受支持资格,并收回政策扶持的财政资金。

    4.本政策意见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相关产业扶持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各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5.本文件未说明货币单位的均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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