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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大学生创业项目评审资助管理细则
    • 来源:
    • 杭州市政府
    • 2019-05-27
    • 阅读
    • (1747)
    摘要: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创业项目评审资助管理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创业项目评审资助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杭人社发〔2018〕107号)精神,结合我市大学生创业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大学生创业项目评审资助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7日


    杭州市大学生创业项目评审资助 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大学生创业项目资助工作规范、顺利实施,根据《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杭人社发〔2018〕107号)精神,结合我市大学生创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大学生创业项目评审资助工作遵循“公正合理评价、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为杭服务”的原则,遵守评审纪律、严格把握条件、注重项目质量、强调专家业内认同,推荐评审出符合杭州产业发展导向,促进杭州经济社会发展的优秀项目。

    第三条 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工作真实性、规范性、严肃性、科学性。

    第四条 凡经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同意,获得财政经费资助的大学生创业资助项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按本细则负责对创业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二章 受理审核

    第五条 申报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杭州市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向纳税地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

    第六条 资格初审。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对大学生创业无偿资助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通过“信用杭州”查询申报企业的相关信息,对申请资助项目所在企业注册时间、信用状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等信息进行核查;通过企业社保参保信息对大学生法定代表人的社保缴纳情况进行核查;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公司章程对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额进行核查。

    第七条 实地考察。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对项目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重点核查企业是否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是否正常经营,有异常的允许企业说明情况并视情处理。

    第八条 上报材料。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经资格初审和实地考察后共同签署审核意见,并在每季度第3个月2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汇总上报市人力社保局。

    第九条 抽样核查。市人力社保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完整性审核,并联合第三方按一定比例对申报项目进行抽样核查。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取消项目申请人及申报单位申报资格,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入评审程序。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完善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由风险投资专家和企业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库人选可由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风险投资机构、知名企业、大学生创业园和市区两级人力社保相关部门推荐。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选拔。每次评审会按照行业类别分成若干评审组,每个评审组由5-6名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在单位纪委监督下通过电脑随机抽取产生。

    第十二条 评审。评审以申报人现场路演展示项目,评审专家提问、申报人答辩的方式进行。答辩结束后,评审专家根据创业团队及其投入、创新能力与科技含量、商业模式与市场前景、可行性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判并独立打分。对平均分60分以上的项目分为六个等级进行资助:60-69分2万元、70-79分5万元、80-84分8万元、85-89分10万元、90-94分15万元和95-100分20万元。特别突出的项目经评审组讨论并提出建议,经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最高给予50万元的项目无偿资助。

    第十三条 公示发文。市人力社保局对通过专家评审的资助项目及金额在市人力社保门户网站公告栏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对资助项目联合发文核拨资助资金。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四区及三县(市)的资助项目由当地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组织评审并按照流程发文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评审监督。项目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并邀请机关纪委、新闻媒体等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社会监督。在公示阶段,如有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持有异议的,可根据流程进行实名举报。在资金拨付过程中,被举报投诉的大学生创业企业资助项目,资助资金暂缓下拨,待调查清楚后确定;已经拨付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资助对象须如实申报,如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创业资金的,按照国家《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审计、监察等机关作出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负责创业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资助资金管理及绩效评估

    第十七条 创业资助资金属于专项经费补助,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按《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有关规定,作为企业收益处理。资助资金应用于经营成本、研发成本等实施项目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受资助企业如不能正常开展经营、研发工作或经费使用不当,将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取消相关申报资格等处理。

    第十八条 受助企业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工作。在核拨到位后,每三年一轮行动计划结束绩效评估时将财务结算情况(含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说明、企业带动就业情况等)报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汇总后抄报当地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定期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上一轮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中获资助的创业企业开展绩效评估。受资助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资助绩效评估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9年6月8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市)可按照本细则实施,也可参照本细则制订大学生创业项目资助管理细则并向市人力社保局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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