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区让利性股权投资基金(成长类企业)的运作与管理,根据《余杭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实施意见(修订)》(余政办〔2018〕46号)及《余杭区让利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余产业基金办〔2019〕16号)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投资对象
(一)本细则所称成长类企业,是指在余杭区注册设立,成立期限一般在3年以上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近一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其中:服务业企业近一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3. 企业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增长率10%以上,营业利润增长率平均8%以上,税收总额平均增长率10%以上;
4.企业资产负债率在85%及以下;
5.企业符合余杭区重点扶持产业导向目录。
(二)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放宽上述指标要求,但适当降低投资金额:
1.农业企业、投资前三年实施重大技术改造的工业企业或新三板挂牌企业;
2.平台、镇街重点推荐,专家评审结果为“鼓励投资类”及以上,且产业主管部门认为符合余杭区产业发展导向的,质地较优、整体运营情况较好的企业。
二、操作流程
(一)项目申报及初审。管委会办公室或者各行业主管部门定期牵头组织投资项目的公开征集工作,企业按征集通知的具体条件进行申报。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管委会办公室对投资项目进行初审。
(二)项目评审。各主管部门会同管委会办公室根据《余杭区政府扶持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从专家库中抽取至少5名评审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其中投资(财务)类专家不低于30%。项目评审评分低于70分的,不进入后续审查流程。
(三)尽职调查。管委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
(四)项目审查及公示。管委会办公室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对初审意见和尽职调查进行审查并汇总形成投资方案,并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余杭晨报》上进行公示。
(五)项目审批。公示无异议的,根据分级审批原则,1000万元(含)以下项目由管委会办公室发文批复出资;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由管委会办公室将拟投资项目方案报管委会批准。
(六)项目出资。批复后,由金控集团拟定章程或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书,并在基金公司正式签署后实施具体投资运作。
(七)投贷联动。对获得让利性投资基金扶持的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协调相关银行对基金扶持的项目进行同步放贷,进一步扩大基金放大和引导作用。
(八)投后管理。金控集团对项目进行投后管理,定期追踪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行业发展情况,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九)项目退出。金控集团根据项目实际发展情况,完成让利性股权基金的退出工作。
三、评审标准
按照“专家评审”与“尽职调查”分别打分,综合评定的方式进行评定。将公司治理机构及管理团队素质、技术先进性和市场前景作为专家评审评分项(共计100分),将企业成长性、财务指标及后续发展能力(科研投入)作为尽职调查一般评分项(共计100分),并结合企业个性化素质指标作为加分项(最高得分20分)。评审总分=专家评审得分×50%+尽职调查得分×50%+加分项得分。文创、旅游、农业等产业,可以根据行业情况适当调整尽职调查评分表及加分项中的相关指标,具体由管委会办公室与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商量确定。
各分项具体内容及占比权重详见附件1《余杭区让利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项目专家评审评分表》和附件2《余杭区让利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项目尽职调查评分表》,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及项目的投资预算、运行时间等确定项目等级(重大投资——总分100分及以上、重点发展——总分90分至100分、鼓励投资——80分至90分、继续跟踪——80分以下),并根据等次明确股权投资额度、投资期限、投资股息率,对认定结果为“继续跟踪”的项目不予享受让利性股权投资。
四、支持内容
结合企业经营性现金流及营业利润情况确定项目投资额度,最高不超过企业净资产或者实到资本金(实缴注册资本+资本公积)的50%,且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具体支持内容如下:
1.重大投资类:按照不超过企业实收资本或净资产的50%,同时不超过企业营业利润的5倍给予让利性股权投资,约定股息率不超过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40%;
2.重点发展类:按照不超过企业实收资本或净资产的30%,同时不超过企业营业利润的3倍给予让利性股权投资,约定股息率为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60%;
3.鼓励投资类:按照不超过企业实收资本或净资产的30%,同时不超过企业营业利润的3倍给予让利性股权投资,约定股息率为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85%。
五、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细则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成长类企业专家评审评分表
附件2:成长类企业尽职调查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