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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权法的合理使用的法律条文解读
    • 来源:
    • 知夫子
    • 2020-03-23
    • 阅读
    • (4836)
    摘要: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著作权合理使用法律规定有哪些呢,容小知为你们一一为您介绍:

      一、著作权使用限制

      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著作权合理使用法律规定

      中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只是在《著作权法》(2010)第22条列举了12类合理使用的行为:

      第22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同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第21条的规定是对《著作权法》第22条“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进一步明确:

      第21条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三、著作权合理使用价值

      设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在于:公平和效率。即在保证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公平”体现了合理使用的合理性,而“效率”则体现了合理使用的必要性。合理使用作为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制度,其核心和实质就是对利益的协调和平衡。1、公平。知识是在不断累积中更新和发展,文化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它是几代人共同努力的结果。创作活动不可能离开对已有作品的借鉴和利用,没有人能说他的作品与前人的积累完全无关。既然创作需要吸收他人的成果,那么就不应阻止他人利用已有的作品。著作权人应在适当的范围内让渡自己的权利,允许他人使用,对其作品不能享有无限制的独占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信息获取和享有的畅通,为更多的创作创造更好的环境,这也是正是利益平衡的关键。2、效率。在承认公众可以对作品进行合理利用的基础上,允许使用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的使用,是为了保证利用的效率。合理使用是一项权衡各方得失,以求社会总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它在保证作品的正常传播利用、著作权人及时收回创作成本、避免出现信息不足的前提下,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区域做出合理划分。在这种情况下,就是要划出一个合理的范围供公众无偿使用,而又不会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省去了每次对作品使用都要征得作者同意的麻烦,减少了交易成本,实现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它促使各方的利益在一种基本的平衡和协调关系中得到最大满足。

      虽然,著作权的产生是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的,但是当著作权产生了价值,就会被人争相使用。如果事先没有进行著作权登记,此时就会遇到维权的困扰。因此,为了保护好智力成果,需要原创者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做好著作权布局,准备好这些基本工作,日后就可以坐收著作权红利了。

      四、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

      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情形规定有12种:

      (1)个人使用;

      (2)引用;

      (3)新闻报道使用;

      (4)对时事性文章的转载、传播;

      (5)对公开演讲的使用;

      (6)教学或研究使用;

      (7)公务使用;

      (8)馆藏使用;

      (9)免费表演使用;

      (10)室外陈列品的使用;

      (11)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

      (12)盲文使用。

      以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法规解读,大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登记保护和归属权纠纷使用存有疑问的地方,欢迎拨打知夫子客服热线400-611-6606找知识产权顾问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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