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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版权法第106条 版权作品的专用权
    • 来源:
    • 知夫子
    • 2020-03-25
    • 阅读
    • (5039)
    摘要:美国版权法第106条 版权作品的专用权,受第107条至第120条之限制,版权所有人依据本篇享有从事及允许他人从事以下任何一项行为的专有权利。

      美国版权法第106条 版权作品的专用权

      受第107条至第120条之限制,版权所有人依据本篇享有从事及允许他人从事以下任何一项行为的专有权利:

      (1)使用版权作品制作复制品或录音制品;

      (2)根据版权作品创作演绎作品;

      (3)以销售或其他转让所有权的方式,或者以出租、租赁或出借的方式向公众发行版权作品的复制品或录音制品;

      (4)涉及文学、音乐、戏剧、舞蹈作品、哑剧和电影作品以及其他音像作品时,公开表演该版权作品;

      (5)涉及文学、音乐、戏剧、舞蹈作品、哑剧及绘画、图形或雕塑作品时,包括电影或其他音像作品的单个图像,公开展出该版权作品。

      第106条之二 某些作者的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a)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受第107条之限制并独立于第106条所规定的专有权,视觉艺术作品的作者

      (1)有权——

      (A)在其作品上署名,以及

      (B)禁止在任何他或她未创作的视觉艺术作品上作为作者使用其姓名。

      (2)在歪曲、篡改该视觉艺术作品或对作品作其他可能有损于他或她声誉的修改的情形下,有权禁止作为视觉艺术作品的作者使用其姓名。

      (3)受第113条(d)款规定的限制,有权——

      (A)禁止故意歪曲、篡改作品或者对作品作可能有损于作者声誉的修改。对作品所作之任何故意歪曲、篡改或修改系侵犯该项权利的行为;

      (B)禁止损坏公认的雕塑作品,对该作品的任何故意或严重过失损坏系侵犯该项权利的行为。

      (b)权利范围及其行使——只有视觉艺术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a)款所赋予的权利,无论其是否为版权所有人。合作视觉艺术作品的作者系(a)款所赋予其作品的权利的共同所有人。

      (c)例外——

      (1)因时光流逝、或者材料之内在性质而导致视觉艺术作品变化的,不构成(a)款第(3)项(A)目所述之歪曲、篡改或其他修改。

      (2)因作品的保存或公开展示(包括灯光及放置)而导致作品变化的,不构成(a)款第(3)项所述之损坏、歪曲、篡改或其他修改,但因严重过失而导致作品变化的除外。

      (3)如果作品属于第101条中“视觉艺术作品”定义中(A)目或(B)目所述之任何一项,基于该项而创作,或与之相关联,则(a)款第(1)项和第(2)项所述之权利不适用于对该作品所作之任何复制、描述、描绘或其他使用。对作品所作之任何此种复制、描述、描绘,不构成(a)款第(3)项所述之损坏、歪曲、篡改或其他修改。

      (d)权利期限——

      (1)就机990年视觉艺术家权利法》第610条(a)款所规定的生效日或之后创作的视觉艺术作品而言,(a)款所赋予的权利期限为作者终生。

      (2)就41990年视觉艺术家权利法》第610条(a)款所规定的生效日之前创作的视觉艺术作品而言,(a)款所赋予的权利应与第106条所赋予的权利并存,且同时终止,但在该生效日该作品的所有权已由作者转让的除外。

      (3)涉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作者共同完成的合作作品时,(a)款所赋予的权利期限为最后一位活着的作者终生。

      (4)(a)款所赋予的权利的所有期限截止于届满年12月31日。

      (e)转让与放弃——

      (1)(a)款所赋予的权利不得转让,但作者以其签署的书面文件明示同意放弃的,此类权利可以放弃。该书面文件应特别载明该权利放弃所适用的作品及其使用。权利放弃仅适用于经如此列明的作品及其使用。如作品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合作作品,则其中一位作者依本项作出的放弃权利的行为对其他所有作者均有效力。

      (2)(a)款赋予视觉艺术作品的权利的归属,不同于该作品的任何复制品的所有权、该作品的版权或依该作品版权而产生的任何专有权。视觉艺术作品的任何复制品的所有权、作品的版权或依版权而产生的任何专有权的转让,不构成对(a)款权利的放弃。就视觉艺术作品而言,对(a)款权利的放弃,不构成该作品的任何复制品的所有权、该作品的版权或依该作品版权而产生的任何专有权的转让,但作者以其签署的书面文件明示同意的除外。

      以上就是美国版权法第106条的内容,那么希望以上小知为你提供的答案能够解决你的问题。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知夫子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400-611-6606,欢迎你进行法知识产权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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