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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版权法的心得体会
    • 来源:
    • 知夫子
    • 2020-03-31
    • 阅读
    • (3293)
    摘要: 网络版权法即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

      网络版权法即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针对互联网上面的版权侵权问题,统一都是由《著作权法》以及相关条例进行规定的。接下来,小知就为大家带来著作权法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

      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 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

      第二层是指网上数字作品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如复制权,发表权,署名权,发行权等权利。

      网络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网络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论文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网络著作权或归属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三。目前可以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各省直辖市主管部门备案部门申请登记,数字作品形式的著作权归属也可以通过各种协会自办的第三方登记中心或有可信第三方支撑的能够证明作品备案存证时间的机构,

      四。可选择融合和集成各种数字版权技术和权威时间戳公证处公证邮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支撑的支持的大众版权认证保护平台进行网络著作权自主存证和首次发布智能认证,取得作品归属权初步证明,需要时,通过司法鉴定,增强证据的法律效率是核心保障。目前很多欧美国家盛行多年。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八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关于网络版权法的心得体会内容,小知就为大家整理到此,但愿能够为您提供一些帮助。如果遇到此类问题,请你认真阅读以上内容,希望以上小知为你提供的答案能够解决你的问题。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知夫子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400-611-6606,欢迎你进行法知识产权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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