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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
    • 来源:
    • 知夫子
    • 2021-01-04
    • 阅读
    • (2157)
    摘要: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县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运行机制,规范程序,明确责任,提高绩效。根据《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浙科发计〔2016〕144号)和《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经信局、县财政局研究制定《开化县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有关单位:

    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县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运行机制,规范程序,明确责任,提高绩效。根据《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浙科发计〔2016144号)和《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经信局、县财政局研究制定《开化县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运行机制,明确管理程序,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经费使用绩效,根据《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浙科发计〔2016144号)和《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科技计划项目是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科技三项经费支持,专项用于我县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

    县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支持、科学规范、注重绩效、透明公正、宽容失败、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等原则。

             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行政公开制度。在严格执行科技保密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和经费分配等信息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项目分类与支持方式

        重点围绕我县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科技支撑乡村振兴、科技惠及民生等方面,县科技计划项目按项目性质分为科研攻关项目、科技兴农项目、科技惠民项目三大类别。

    科研攻关项目重点支持重大核心技术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等工业密切相关的科技项目。该类项目的承担单位原则上为工业领域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科技兴农项目重点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村产业振兴、农民增收致富等农业密切相关的科技项目。该类项目的承担单位原则上为农业领域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科技惠民项目重点支持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社会发展和民生福祉密切相关的科技项目。该类项目的承担单位原则上为社会发展领域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县科技计划项目分为补助类项目和非补助类项目。其中,补助类项目的财政经费支持方式又分为事后补助和事前补助两种;非补助类项目只立项,不给予财政经费支持。

    事后补助方式主要支持即将完成或已经完成的科技项目;事前补助方式主要支持需要先立项后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与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公开征集、项目申请、项目评审、立项下达等基本程序。

        县经信局根据当前国家、省、市的战略部署,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征集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要求。 

        县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是在我县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单位符合征集通知对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要求,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稳定的研发组织和人员,有相应的研发能力,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对申请县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要求:

    (一)同一项目或研发内容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请单位已承担两项县科技计划项目均未完成的,不得申请新的县科技计划项目。

      申请项目至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事后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

    1、项目备案申请书;

    2、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总结报告;

    3、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4、技术创新活动相关证明材料(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5、承诺书(项目真实性和未享受过其他财政补助的承诺);

    6、其他附件。

    (二)事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和非补助类项目

    1、项目备案申请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立项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预期目标(主要技术指标、知识产权申请、经济社会效益),研究方案与技术路线,计划进度安排,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经费预算;

    3、承诺书(项目真实性和没有享受过其他财政补助的承诺);

    4、其他附件。

    县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主要包括形式初审、专家评审、财务审计、部门联审四个环节。

    (一)形式初审:县经信局根据征集通知对申请项目情况和承担单位情况进行形式初审,必要时可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二)专家评审:形式初审通过后,县经信局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打分,形成专家意见。

    评审专家组的专家总人数应不少于5人,由各项目领域内至少 1 名专家组成,且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相关领域副高以上或者相当的职称。

    (三)财务审计:通过专家评审后的事后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由县经信局统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经费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部门联审:县经信局、县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项目经费专项审计报告,对项目进行联审,并结合科技三项经费预算,提出拟支持科技计划项目(补助类与非补助类项目)和经费分配公示名单。

     拟支持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分配名单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有异议的,县经信局及时受理,认真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公示无异议后,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联合下达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分配文件。事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县经信局在文件下达后一个月内与承担单位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第四章 项目组织与实施

        事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实施期限根据实际需求在合同中约定,一般不超过1年。

        事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合同各方职责如下:

    (一)县经信局(甲方)职责:按合同规定及时下拨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项目验收。

    (二)项目承担单位(乙方)职责:按合同约定的任务组织项目实施,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按照甲方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完成项目研发内容并提交项目验收所需材料。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若确需调整合同内容的,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经信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项目执行期间,如预计合同期内不能完成研发任务需要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执行期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经信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延期。每个项目申请延期不超过1次,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五章 项目验收管理

        县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县经信局提出验收申请。

        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组织验收采用会议验收方式。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三)项目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

      (四)项目经费专项审计报告(由县经信局统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审计);

      (五)涉及技术指标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产品检测报告、知识产权、查新报告、用户证明文件等;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县经信局对项目验收材料受理初审后,组织专家组对需要会议验收的项目进行评审验收。专家组由项目相关领域至少 3 名专家组成,且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相关领域副高以上或者相当的职称。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和不通过。

    对照合同书,项目研发完成约定的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达到80%以上,财政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合规的,可认定为通过。

    对照合同书,项目研发基本完成约定的技术约束性指标,预期性指标部分完成,达到60%以上,且财政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合规的,可认定为结题。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通过:

     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研发目标任务约束性指标的,或擅自调整研发目标任务的;

     财政经费管理使用存在虚构财务资料、虚假票据、大额现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问题的;

     项目技术报告存在抄袭,数据造假,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等重大问题的;

     无特殊原因逾期3个月不申请验收的。

    科技计划项目的约束性指标是指项目研发应当获取的符合相关标准或检测的样品、样机等目标产品,或约定的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预期性指标是指项目实施预期能够获得的成果,包括申请专利数量、发表论文数量、预期的经济效益指标等。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终止: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进一步产业化应用没有意义的;

     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他原因。

     要求申请终止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具体理由,同时提交项目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项目已实现的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等相关材料,报县经信局审核批准。同意终止的项目,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财政。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来源主要是科技三项经费。

        事后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财政补助经费在文件下达后根据经费分配文件一次性拨付;事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财政补助经费拨付原则上分两期,其中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签订后按合同规定先拨付50%,项目验收通过后按合同规定再拨付50%。验收结题的项目,后续经费不予拨付;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后续经费不予拨付,已拨经费依法按原渠道予以追回。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经费管理必须遵守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以及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等规定。经费开支范围必须按照项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经费预算执行。

        县科技计划项目评审、验收过程中产生的计划管理费用列入当年科技三项经费,且仅列支专家评审费和财务审计费两项。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自2019101日起施行。原《开化县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开科〔201319)同时废止。

        本办法适用于2019101日后立项实施的县科技计划项目,201911日至 930 日期间立项实施的县科技计划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以上是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但愿能够为您提供一些帮助。如果遇到复杂的知识产权相关问题,知夫子提供知产专家在线咨询服务:400-611-6606,欢迎您进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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