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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 来源:
    • 中国知识产权局
    • 2021-08-12
    • 阅读
    • (3560)
    摘要:依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名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帮助金融机构穿心金融产品,并且规范办理专利评估、专利质押贷款的业务。

    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

    第一章

    第一条为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规范办理并逐步推广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充分发挥专利权的融资功能,保障专利权质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贷款通则》、《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专利系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目前仍为有效的、专利和专利;专利权质押贷款系指借款人以合法享有的专利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 贷款人系指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借款人需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并从事经营活动的

    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贷款人取得的信贷资金,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五条 借款人用于质押贷款的专利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被依法授予专利权;

    (二)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并按时缴纳年费;

    (三)该专利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四)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五)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专利权的质押期限不得超过该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借款人有维护专利权有效的义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终止的;

    (三)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

    (四)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五)存在专利纠纷的;

    (六)质押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限的;

    (七)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

    (八)其他不具备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情形。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七条贷款额度可把专利权价值评估结果作为主要的参考依据,由贷款人、借款人协商按专利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发放,专利权价值评估可由贷款人、借款人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八条贷款人在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充分了解专利权质押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合理设定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限、金额、利率,在批准贷款申请前必须考察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确保还款安全。

    第四章 贷款申办程序

    第九条 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向贷款人借款,需向贷款人提交下列资料: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拟出质的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三)证明专利权有效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

    (四)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贷款卡及复印件;

    (五)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贷款人根据自身审批流程和审查标准决定是否与相关企业建立授信关系,并确定担保条件。采用专利权质押方式的,应重点审查专利权是否真实有效、借款人信用档案、借款人是否有权将该专利权进行质押、借款人是否有重复设定质押的情况及专利权的市场价值。必要时,可以向专利权主管部门查询该专利权证相关档案材料。

    第十一条专利权借款人和贷款人可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当地科技(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征询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意见。科技(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要求,就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当地科技(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后,可根据该意见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明确质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再将质押登记结果报贷款银行所在地的同级科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专利权质押合同格式文本由贷款人负责提供。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公平、公正、诚信、合法原则。

    第十三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贷款人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

    (二)被担保债权的金额、利率、资金用途、种类;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件数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和颁证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七)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八)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九)出现专利纠纷时借款人的责任;

    (十)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十一)违约及索赔;争议的解决办法;质押期间债务的清偿方式;

    (十二)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签章。

    第十四条 借款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借款人为全体专利权人。

    第十五条专利权质押合同经质押登记后,借款人应及时将专利权质押登记情况报备当地科技(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并将出质的专利权证书移交贷款人。但专利权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贷款人应当按照专利权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发放质押贷款手续,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妥善保管借款人移转的专利权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七条 贷款人在发放专利权质押贷款后,要监控借款人贷后资金运用情况,关注资金流向,防止借款人转移资金,变更信贷资金用途。

    第十八条贷款人要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公告窗口,注意专利权市场流转行情,准确把握影响出质专利权的市场价值因素,做好贷后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十九条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按相关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专利权借款人和贷款人应重新修订专利权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

    第二十条 质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有关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专利权质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质押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或发生可实现质权的情况,贷款人可以依法处置质押的专利权,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对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贷款人在依法处置质押的专利权前,可就处置专利权可能涉及的问题向当地科技(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咨询或征求意见。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科技(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积极培育专利权流转市场交易体系,规范专利权市场交易行为,为贷款人提供专利权管理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等便捷服务,根据本《管理办法》尽力配合当地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做好实施工作。

    第二十三条人民银行要加强窗口指导,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设定信贷审批权限,改进服务,规范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督促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第二十四条开办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落实相关业务部门及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并积极拓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加强对专利权质押登记和质押贷款档案的管理工作,每宗专利权质押登记和质押贷款卷宗应记载规范,材料完整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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