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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证据不足“优酷网”终审败诉,法院认为“不足以证明与引用商标相区别”
    • 来源:
    • 知夫子
    • 2021-12-03
    • 阅读
    • (2811)
    摘要: 优酷网是国内视频影视平台较大的一家视频媒体,然而最近因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上诉。以下内容是北京高院的行政判《书(2021 )京行终6194号》。


    优酷网是国内视频影视平台较大的一家视频媒体,然而最近因商标申请被驳回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上诉。以下内容是北京高院的行政判《书(2021 )京行终61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居住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玳瑁甲,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孟鸽,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孔欢,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被告原审)国家知识产权局、居住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诉讼代理人:翟晶晶,国家知识产权局审计师。

    上诉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优酷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行政纠纷复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0 )不服北京73行首例14339号行政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上诉。 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议院进行审理。 本案已经审理完毕。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索赔竞争商标

    1 .申请人:优酷公司。 2 .申请编号: 39465725。 3 .申请日期: 2019年7月5日。 4 .标记。5 .是否指定颜色:是。 6、使用服务的指定(类41、类似组4101-4105; 4107 ) :培训大会的安排和组织教育; 公演; 广告片以外的电影制作; 综艺节目; 电视娱乐节目; 俱乐部服务(娱乐和教育)娱乐信息; 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 现场表演; 策划派对; 广播娱乐节目; 制作提供视频点播服务无法下载的电视节目的广播节目; 通过网站提供娱乐信息; 广告目的以外的剧本的制作服务公演和体育大会的座位预约; 喜剧俱乐部之类的。

    二、引用商标

    (一)引用商标
    注册人: cjem公司。 注册编号: G1171753。申请日期: 2013年8月24日。 专用期截止到2022年12月10日。是否指定颜色:是。 核使用服务(第41类、类似人群4102; 4104 )出版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的书籍。
    (二)引用商标
    注册人:美图(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号码: 21043363。申请日期: 2016年8月19日。 专用期截止到2027年10月13日。 核使用服务(第41类、类似人群4102; 4104; 4105 )提供在线视频(非下载); 电影放映; 娱乐信息; 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的演出制作; 广告片以外的电影制作; 拍摄; 录像带剪辑; 提供组织教育或娱乐比赛的在线电子出版物(下载除外); 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游戏中心服务。
    (三)引用商标
    注册人:托马斯库克公司。 注册编号: 21143161。申请日期: 2016年8月30日。 专用期截止到2028年6月20日。核使用服务(第41类,类似人群4101; 4102; 4104; 4105 )组织安排团体娱乐活动的竞赛; 夜总会娱乐服务; 游乐场服务; 音乐会安排和组织演出制作; 酒店舞蹈表演制作; 书籍出版; 提供为儿童提供授课服务的娱乐设施提供运动、饮食、健康教育的运动、饮食、健康培训的导游服务。
    (四)引用商标
    注册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编号: 29299775。申请日期: 2018年2月13日。 专用期截止到2029年3月20日。组织核使用服务(第41类、类似人群4104-4107 ) )彩票发行; 游戏器具租赁; 向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的室内水族池出租; 录像带发行; 玩具租赁; 动物园服务。
    (五)引用商标
    注册人:北京)勒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编号: 16592896。 申请日期: 2015年3月30日。 专用期截止到2026年9月27日。核使用服务(第41类,类似人群4101; 4103; 4105; 4107 )玩具租赁; 游戏器具租赁; 提供体育设施的娱乐; 学校(教育)移动图书馆; 演出制作; 经营彩票。
    (六)引用商标
    注册人: KUMHO INDUSTRIAL CO .ltd. 注册编号: G1018182。申请日期: 2010年7月20日。专用期截止到2028年10月2日。 是否指定颜色:是。 核利用服务(类别41、类似群体4101-4105 ) :韩国音乐节目演出; 戏剧制作的艺术管理; 广播节目和电视节目的制作; 举行音乐公演; 唱诗班提供的音乐演出; 农业行业相关教育服务图书出版; 提供美容疗法相关的教育服务科学教育设施;图书馆服务; 为举办以文化和教育为目的的展览会的美术馆服务; 驾驶学校; 提供游乐场; 举行时装表演; 录像拍摄; 口译服务; 数字成像服务等。

    三、被指控的决定:

    商评字[2020]第227877号《关于第3946572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起诉是在2020年8月31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指控商标和引用商标1、3~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简称商标法)第30条中记载的情况为由,决定驳回商标注册申请。 优酷公司不服诉讼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其他事实优酷公司在原审审判中,对投诉决定中制定的行政程序不提出异议,明确承认指定投诉竞争商标所使用的服务构成与指定引用商标1、3、4、5、6、7所使用的服务类似的服务。 根据原法院的调查,由于引用商标6连续3年不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取消第41类全部核使用服务的注册,但该取消决定尚未生效。 原审法院另行调查,在原审判决作出之前,引用商标1、7仍然是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原审判决前,引用商标1、6、7仍然是有效商标,仍是申请商标注册初步审定的抢先特权障碍。 索赔商标是引用商标第一、三、四、五、六、七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用于同一或类似服务的近似商标,因不支持优酷公司的其他主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判决驳回优酷公司的诉讼请求。 优酷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和作出诉讼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决定。 其主要上诉理由如下:1.诉讼争议商标与引用商标1、3、4、5、6、7的标识不相似,且诉讼争议商标类视频行业头部品牌优酷的核心标识,已经与优酷公司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与各引用商标混淆, 另外诉讼争议商标类视频行业头部品牌优酷的核心标志已经与优酷公司混淆2 .引用商标一、六、七已经连续三年被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并且引用商标六已经被决定撤销,一旦这个决定生效,将争夺许可商标注册的权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听从原审的判决。 审理结果表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被妥善采信,且诉讼争议商标和各引用商标档案、诉讼决定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经书面证实的,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阶段,优酷公司提交了撤销引用商标三的决定书和分别在2021年7月13日第1751期、2020年12月27日第1725期商标公告中刊登的引用商标一、六的《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被撤销了引用商标一、六的全部核定使用服务的注册, 经证明不构成争夺商标注册许可的在先注册特权障碍,并向引用商标三注册全部鉴定使用服务的本院还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用商标三、四、五、七仍然是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被记录为《注册商标撤销公告》、注册商标撤销决定、商标文件等证据。 本院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本法相关规定,或者已经在与他人相同的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中注册,或者与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图形的构图和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的组合相似。 认定商标是否近似,不仅要考虑商标标志的构成要素及其整体近似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所用商品和服务的关联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造成混淆为判断标准。 截至本案审理时,原审判决对诉讼商标和引证商标一、六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使用的近似商标的认定并不合理,但由于公告取消了引证商标一、六的全部鉴定使用服务的注册,因此不再构成诉讼商标注册许可的权利障碍。 对引用商标3、7的撤销手续还没有结束,目前两商标处于合法有效的状态。 本案是被起诉决定合法性的审查,法律没有规定审理商标再审案件时必须连续三年不使用引用商标的再审撤销决定并生效后才可以继续审理,故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不属于必须中止诉讼的情形,对优酷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本案中,鉴于优酷公司在原审诉讼中明确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诉争商标由形似“>”的有色图形构成;引证商标三由形似“∧”及方形背景图构成;引证商标四由形似心形的图形及文字“Thomas Cook 托迈酷客”构成;引证商标五由形似“フ”的图形构成;引证商标七由形似“フ”的有色图形构成。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在设计风格、构图特点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当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共同使用在“培训、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上时,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来源主体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件属于商标授权行政程序,当事人仅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商标申请注册人,故此类案件对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近似的认定,应当从商标标志及服务的基本属性出发进行判断,通常对商标的使用情况、知名度及主观意图等因素不予考虑。此外,优酷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相区分,进而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优酷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类似这样的判决并不少见,而优酷网因商标被驳回希望通过法院为自己申诉的方式在知识产权行业也不断上演,商标对于品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保护商标是企业维护自身利益最好的方式。以上就是关于“因证据不足“优酷网”终审败诉,法院认为“不足以证明与引用商标相区别””的详细内容,如果您也有商标、专利、法律纠纷、版权纠纷等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或拨打400-611-6606电话咨询,更多知识产权最新资讯尽在知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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