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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播剧情截图用作网店“同款”可不可行? 一家网店被判版权侵权
    • 来源:
    • 知夫子
    • 2021-12-06
    • 阅读
    • (4687)
    摘要:在我们进行淘宝或天猫等平台购物时,经常会看到“某某明星同款”、“某某电视剧同款”、“某某电影同款”等宣传内容,而这种宣传显然也有不错的效果,所以不少网店商家在某某热播剧中发现与自己的商品同款时,未曾考虑到版权问题,就直接拿来使用。


    在我们进行淘宝或天猫等平台购物时,经常会看到“某某明星同款”、“某某电视剧同款”、“某某电影同款”等宣传内容,而这种宣传显然也有不错的效果,所以不少网店商家在某某热播剧中发现与自己的商品同款时,未曾考虑到版权问题,就直接拿来使用。同时,也有不少品牌方为电视剧的演员提供配套服务,比如服装道具等各类产品,但是未经片方允许擅自截图用于自身网店或商品宣传,对此行为是否会涉及版权侵权问题? 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下这个案例,来了解下这个问题的答案。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20)沪0104民初18843号

    二审案号
    (2021)沪73民终675号

    案由

    著作权侵权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陈瑶瑶

    审 判 员   杨馥宇

    法官助理              侯楠竹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隆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南大街8-3号(1-15-2)。

    法定代表人:周宗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玉树路269号5号楼2204室。

    法定代表人:刘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昕捷,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侨超,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沈阳隆科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5,000元,驳回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件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上海73民末675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隆科贸易有限公司,居住地辽宁省沈北新区道义南街8-3号(1-15-2)。

    法定代理人:主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佳,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极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居住地上海松江区玉树路269号楼2204室。

    法定代表人:维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敏胜,上海天象路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许巧超,上海天象路事务所律师。

    审理原委

    上诉人沈阳隆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科公司)和上诉人上海极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酷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上海0104民初18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目前已审结。

    上诉人起诉了

    上诉人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上海0104民初18843号民事判决,将再审发回一审法院,或依法驳回被起诉人全部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相关电视剧《亲爱的,热爱的》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影视作品,但上诉人在天猫店使用李贤角色截图,对影视作品拥有著作权并不意味着其中截图享有著作权,两者不能混淆。本案中剧照的截图没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被上诉人不享有著作权。

    被上诉人主张

    被上诉人回答说,一审判决事实明确,适用法律正确,必须维持。

    一审原文说

    极酷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立即停止极酷公司侵犯版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删除相关商品销售界面,销毁所有相关侵权商品。2.在运营中的天猫店铺内引人注目的位置发表了极酷公司的书面授权和法院审查的公开声明,以消除侵犯版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极酷公司的不利市长/市场影响。3.赔偿极酷公司的经济损失,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韩元(其中经济损失4.7万韩元,合理费用0.3万韩元),并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承认事实

    电视剧《亲爱的,热爱的》(原名《蜜汁炖鱿鱼》)结局表示:“本剧的完全版权属于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相关作品于2019年7月9日在东方卫视、浙江卫视首播,以及腾讯、爱奇艺等视频网站播出。根据上海市卢湾公证处颁发的(2020)卢证书第682号公证书及附件记录,1.2020年4月16日登录腾讯视频网站搜索“亲爱的,我爱你”,播出77亿次。2.进入“百度”网站搜索“亲爱的爱”等关键词,相关作品为东方卫视、浙江卫视首播、爱奇艺、腾讯视频同步播出、2019年7月“东方卫视CSM59城市网”、浙江卫视CSM59城市网3。相关作品包括《爱奇艺文明之夜》年度剧王、尖叫女神、尖叫男神、《百度沸点》年度电视剧、《第26届华鼎奖》当代题材电视剧最佳女演员、《新浪年度电影综合庆典》年度十大电视剧之一的《腾讯视频星光大奖》“商品挽回旗舰店”、“lonelove旗舰店”、“希希旗舰店”等店铺销售正品。

    2019年8月16日,上海天祥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许巧超在上海卢湾公证处公证人的监督下打开公证处电脑,使用公证处预先安装的“屏幕视频专家V2019”软件,通过网络浏览网页的全过程进行了屏幕录制。打开sunguou高速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3358WWWWw。搜索结果显示,在“天猫购物中心”开设的购物中心“aresforce旗舰店”以139韩元、20韩元的总销售额销售了名为“心爱的李贤汉尚言般的黑色卫衣连帽短拉链休闲宽松夹克”的衣服(以下被控侵权)。上述程序在(2019)卢证书第4637号公证书中有详细说明。

    根据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公开的信息,“aresforce旗舰店”由朗科运营。通过法定比较,被控侵权的产品2使用了相关电视剧15集18分18秒的截图作为宣传照片,被控侵权的产品使用了相关电视剧8集5分42秒、40秒的截图作为宣传照片。这一事实由极酷公司提供的电视剧截图、侵权对比图、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2019)Luchere 4637号公证书、(2020)Luchere 682号公证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明。

    在审判中,极酷公司明确主张仅侵犯隆科萨的版权,相关侵权行为停止,并申请撤销第一次、第二次诉讼,因此向一审法院授予了许可。极酷公司提出,隆科提出的反诉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反诉不成立,一审法院支持这一点。(威廉莎士比亚,Northern Exposure(美国电视戏剧),Musical)极酷公司还表示,隆科不出庭的行为应被视为撤销反诉。此外,极酷公司还主张对隆科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并决定任意倍数,根据隆科的利润50,000元确定赔偿金额,主要原因是:隆科的销售数量,其侵权行为被动停止,以各种方式避免诉讼过程中的侵权责任,其投诉表明其侵权行为是不好的。

    一审法院

    本案争议涉及隆科在天猫“aresforce旗舰店”店铺销售页面上是否利用相关电视剧画面侵犯了相关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极酷公司是否合适原告、极酷公司对相关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隆科对相关电视剧画面的利用是否合理等三个问题。在这方面,一审法院认为:

    第一,关于极酷公司是否是本案的合适主体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提供的与著作权有关的原告、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权利取得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归属的证据。本案中,极酷公司提交的电视剧结尾画面、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等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承认极酷公司主张的相关电视剧的著作权人。相关电视剧屏幕摄影界截取相关电视剧屏幕,极酷公司主张在此屏幕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隆科提交的《蜜汁炖鱿鱼》电子书和时间戳认证是针对小说而不是与本案相关的作品,与本案无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隆科提交的《亲爱的、热爱的》篇截图中列出的制作人表示,极酷公司提交的结尾与“本剧完整版权与上海极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矛盾,不构成著作权法相反的证据,相关意见一审法院也不收信。由此可见,极酷史学科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第二,极酷公司对相关作品是否有独创性的问题。朗科提出,通过提交的《蜜汁炖鱿鱼》电子书和时间戳认证,可以证明极酷公司对相关作品没有独创性。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隆科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需要证明的内容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不依法收到信。三、关于隆科萨拍摄相关电视剧银幕是否构成合理性使用的问题。隆科在提交的书面答复中表示:“在介绍和评论相关影视作品时,为了更直观地表达和交流对影视作品的期待和感想,有助于扩大相关影视作品的宣传片,符合著作权人的利益要求。”调查结果显示,朗科在天猫店销售商品时使用了相关作品的截图,并不叫“介绍、评论相关电影作品”。这种辩解与事实明显不一致。一审法院不依法采信。(阿尔伯特爱因斯坦)。

    综上所述,初审法院认为,与案件相关的作品和截图具有独创性,是著作权法的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极酷史学科相关作品的权利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Longke未经许可,擅自将Corporation Corporation享有著作权的相关作品放置在互联网上,允许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相关作品。构成侵犯电视剧公司对相关作品享有的信息网传播权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

    关于本案的赔偿金额。极酷公司主张对隆科萨适用惩罚性赔偿,在隆科萨销售侵权商品获得5万韩元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参作倍数,以确定本案的赔偿额。与此同时,极酷公司也表示愿意适用法定赔偿。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隆科萨在利用相关作品进行屏幕销售商品时,不具备主观上适用故意和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本案要适用法定赔偿。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相关作品的商业价值和知名度、创作难度、被控侵权的商品销售和单价、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主观缺陷等因素,确定了适当的赔偿额。极酷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益合理支出3000韩元,没有提交合理支出证据,但在本案中律师出庭参加诉讼,并公证了相关事项。一审法院根据相关律师费标准、律师、公证业务的工作量等适当地给予了支持。

    初审法院认为,隆科公司经过合法传唤,在没有法律理由的情况下不出庭,放弃诉讼权,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自己承担。

    一审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2款、第48条第1款、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6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第2款、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判决沈阳隆科贸易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审法院承认事实

    本院经过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为事实属实,本院确认了。

    在本案的二审审判期间,当事人双方都没有提供新的证据。

    二审法院

    本院认为,相关电视剧《亲爱的,热爱的》属于著作权法(2010年修订)规定的影视作品,影视作品由一系列带有半音或静音的画面组成,上诉人在天猫店使用了影视作品的截图,该截图是影视作品连续画面中分离的部分,因此是影视作品的一部分。因为上诉人是相关电影作品,上诉人对电影作品的截图没有独创性的看法。本院认为相关电影具有独创性,是独创性连续画面的一部分,本身也具有独创性。需要注意的是,相关电影作品的截图虽然具有独创性,但不属于摄影作品。因为这张截图是用相机拍摄的连续画面的一部分,与为了达到静态效果而拍摄的摄影作品有一定的差异。(阿尔伯特爱因斯坦,Northern Exposure(美国电视剧),Light)本院认为,电影作品的截图是电影作品的一部分,其著作权由电影作品的制作人享有。龙科公司未经许可,在网站上使用电影作品的截图,侵犯了电视剧酷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明确承认事实,适用法律正确,本院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由上诉人沈阳隆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以上就是关于“热播剧情截图用作网店“同款”可不可行? 一家网店被判版权侵权”的详细内容,版权问题可能很多人并不了解,版权登记也是很多制作人和作家经常会忽略的一个问题,所以作品成稿后一定要先办理版权登记,避免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哦。不清楚可以咨询知夫子在线顾问或拨打400-611-6606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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