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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汪仔”商标申请被驳回,商标不予注册决定
    • 来源:
    • 知夫子
    • 2021-12-08
    • 阅读
    • (1804)
    摘要:关于第41629889号“小汪仔”商标商标局不予注册的决定通知书中的详细内容,也让我们了解下,到底蹭知名品牌的热度可行还是不可行?


    对于蹭品牌热度,取一个与知名品牌相似的商标是否会获得商标局的批准注册呢? 今天,就有一家食品公司,看旺仔牛奶买的如火如荼,也想取了一个与“旺仔”相似的商标,希望能够被消费者快速记得,左思右想,最后取了一个名为“小汪仔”的商标,事后对这个商标名字非常满意,迫不及待就想着赶紧注册申请一个商标,好把这个名字据为己有。然而,经历几个月的等待,却等来商标局的一封不予注册的决定的通知书。今天就让我们来了解下,关于第41629889号“小汪仔”商标商标局不予注册的决定通知书中的详细内容,也让我们了解下,到底蹭知名品牌的热度可行还是不可行?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19675号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来此购营销策划中心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来此购营销策划中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2期《商标公告》第41629889号“小汪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汪仔”指定使用于第5类“消毒剂;营养补充剂;净化剂;动物用洗涤剂(杀虫剂);驱昆虫剂;婴儿尿裤”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695313号、第15023960号“旺仔”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消毒剂;隐形眼镜用溶液;微生物用营养物质;营养补充剂;婴儿食品;净化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及含义差异细微,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可能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给予异议人《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作出评述。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629889号“小汪仔”商标不予注册。

    显然,不用多说,像“小汪仔”这种商标名字还用于食品行业,只要不眼瞎基本上都会被驳回,更何况还是身经百战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以对于明显是蹭热度的商标是不可取的,即使万分之一真的被注册成功,最后品牌方一封无效宣告也会让这个商标对我们“SAY GOODBYE”。所以,考虑长远的品牌建设和发展,一定要真实切合自身注册一个商标是最可取的。以上就是关于““小汪仔”商标申请被驳回,商标不予注册决定”的详细内容,查询商标是否注册可点击“商标查询系统”在线免费查询。更多知识产权咨询请关注知夫子微信公众平台及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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