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知夫子
-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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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95186号《关于第8309415号“LIIDC中建环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
市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法院于北京市73号线初作出(2016)7019号行政判决,撤销该诉讼裁定,责令商标局重新作出裁定。商标局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钟惺9160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商标局依法改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裁定: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此前注册商标第5640152号“钟健”(以下简称被引商标一)、第895891号“钟健”商标(以下简称被引商标二)、第6754638号“钟健地产”商标(以下简称被引商标三)、第5640343号“中国建筑”商标(以下简称被引商标二)而且,立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的每一个被引商标在建筑领域都有一定的知名度, 而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使用进一步增加了双方商标混淆的可能性,已构成类似服务中使用的近似商标。
第二,申请人使用“钟健”作为其简称,并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享有此前名称中“钟健”标识的权益。被申请人作为同行,应当知道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的名称权益。
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以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为准,相关程序问题以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为准
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以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为准,相关程序问题以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为准。
根据法院判决,商标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核准使用的“建筑物”;室内装饰“及其他服务和引用商标1至4件批准使用”的建筑物;“室内装饰”与其他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争议商标中包含的中文单词“中建环球”在整体外观和称呼上与引用商标1至4的文字部分相似。双方商标在同一或类似服务中并存,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构成在同一或类似服务商品中使用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 《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主张的在先权利是商号权,案卷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曾在建筑行业使用“钟健”作为商号,并使其出名、有影响力,被申请人作为同行行业,应当知道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违反了2001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45条第28、31、1、2、46条的规定,商标局作出如下裁定:
争议商标应当宣告无效。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并在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同时或最迟在1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或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 (内容来源于知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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