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答辩
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国家商标总局发出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参考该通知背面的《提供商标使用证据须知》,于两个月内向国家商标总局提交之前的三年内该商标在保护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同时需要交回的还有《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交由国家商标总局进行裁定。
1、答辩人主体资格证明【公司:营业执照( 盖公章);个人:身份证】;
2、商标撤三答辩代理委托书;
3、商标撤三答辩材料目录;
4、商标撤三答辩证据目录;
5、国家商标局下发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原件;
6、商标撤三答辩理由书;
7、答辩商标申请号;
8、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