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争议
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存在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构成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或者驰名商标权利人因某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这里规定的“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别人在他以后注册的商标,和他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的争议。所以商标争议的实质是争议人认为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商标权益发生冲突,即与其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或者已经在市场上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而提出限制该商标使用商品范围或者撤销商标注册。
目录
1商标争议2商标争议申请3商标争议与商标异议
商标争议
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存在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构成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或者驰名商标权利人因某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这里规定的“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别人在他以后注册的商标,和他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的争议。所以商标争议的实质是争议人认为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商标权益发生冲突,即与其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或者已经在市场上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而提出限制该商标使用商品范围或者撤销商标注册。 商标争议的特点:申请人必须是在先注册的商标注册人;提出争议的时间是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后五年内;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被核定使用的范围必须涉及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被核准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可能;被争议的商标在其核准注册前未以同样理由提出过异议,也未经裁定。
商标争议申请
申请商标争议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1、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商标核准注册的日期先于被争议人商标核准注册的日期。2、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必须是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3、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准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必须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注册日期在后的商标注册人不能向注册日期在先的商标申请裁定。这是因此商标权是由注册产生的。因此以注册先后的原则来确定申请裁定权利,这与《商标法》的“申请在先原则”是一致的。 争议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1、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首页);2、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文样式);3、当事人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5、交纳评审费750元,代理费3000元(不同的代理机构费用不尽一样)6、证据材料(1)商标使用的时间;(2)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3)使用商标的经营业绩情况;(4)商标的推广及广告费用;(5)其他 商标评审(商标争议)申请须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出的商标评审申请。根据以上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案范围为:(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三)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的案件;(四)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商标争议申请的重要性: 1.商标争议申请是防止已注册商标对自身商标造成淡化、弱化、丑化的重要途径。 2.商标争议申请能够有效解决他人通过商标注册的形成式损害权利人商标、版权、字号等在先权利。 3.商标争议申请是商标法赋予社会公众对侵权自身权益的已注册商标所能够采取的最佳法律措施,当事人只有充分行使,才能维护自身利益。 商标争议申请的注意事项: 1.申请人如果在首次提交申请书件后,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在申请书中声明,且应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2.如果申请书件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形式审查后需要补正的,申请人应自受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商标争议与商标异议
商标争议是指商标注册人对他人在其之后注册的商标与自己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发生争议的一种法律行为。商标异议就是对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并要求撤销该初步审定商标的一种法律行为。 商标争议与商标异议的区别: 1.两者实质不同:商标争议实质是对注册商标在先注册人的一项特殊保护措施;商标异议实质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所进行的社会异议,包括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在先申请人的异议。 2.两者内容不同:争议的内容是权利争执;而异议的内容只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发生异议。 3.提出时间不同:争议是在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即发给商标注册证五年内提出;而异议是在初步审定,即在《商标公告》上刊登三个月内提出。 4.申请主体不同:争议人是特定的,即必须是在先注册人;而异议人不是特定的,可以是任何机关、团体、企业或者个人,包括在先注册人。 5.提出原因不同:争议的提出必须是被争议商标与争议申请人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相同或近似;异议除上述原因外,还有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或其他规定等。 6.处理机构不同:商标争议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向商标局提出。对商标局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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