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201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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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6日,丰田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名,将吉利告上法庭。丰田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多达42份证据来证明被告侵权行为的存在。而吉利公司也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据理力争。
争议焦点一:吉利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丰田公司称,吉利旗下的美日汽车在前盖、轮胎、方向盘、车辆后备厢等显著位置上都有与丰田车极为相似的车标。通过对两个商标的对比,原告认为,两个标的外形结构上有多达五点相似之处,其中包括规格、主体形状以及色泽等。吉利使用这样的商标,是有意引导消费者往丰田方向联想。
吉利公司则认为,构成商标侵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外观上近似,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使相关公众对商品造成混淆和误认。即使商标外观相似,但不会在实际使用中发生混淆和误认,也不构成商标侵权。吉利公司说,美日商标从外观上看像个地球,而丰田像变形的牛头。其次,在实际使用中从未使消费者发生误认。
争议焦点二:吉利是否存在虚假宣传?
丰田公司认为,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在对外广告宣传中打出“丰田动力、价格动心”和“使用丰田8A发动机”这样的广告宣传语,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吉利方则认为丰田公司和天津丰田均将发动机称为丰田8A或TOYOTA8A,此外,天津丰田曾书面证实“丰田8A”发动机是该公司在全球独家生产的。美日发动机的技术的确来源于丰田,此种使用是合理的,他们根本不存在虚假宣传。
据悉,之前丰田曾表示如吉利愿意放弃美日商标,丰田亦可放弃多达1400万的经济索赔,然而,却被吉利一口回绝,吉利坚决表示,相比于1400万,商标对于他们的意义更为深远。
2003年底,吉利与丰田的知识产权侵权案终于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丰田公司的指控不予支持,吉利控股集团胜诉。
作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第一起汽车领域的涉外知识产权官司,在长达数月,牵动千万人目光的案件中,吉利表现出了极大的自信和坚守自我品牌的决心,最终用知识产权武器,捍卫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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