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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新颖性的判断方法及案例分析
    • 来源:
    • 2018-12-27
    • 阅读
    • (12330)
    摘要:在新颖性判断中采取“单独对比”的原则。将技术方案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文件中相关的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
    专利新颖性的判断方法

    在新颖性判断中采取“单独对比”的原则。将技术方案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文件中相关的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

    如果在检索中发现某篇文献中的现有技术特征与专利申请方案的特征相同,或者包含了申请方案的特征,则可认定该篇文章足以破坏专利申请的新颖性。这样,新颖性检索的目的就达到了,检索即可停止。
     
    几种常见的情形如下。

     
    1  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是指技术领域和目的相同,技术解决手段实质上相同,预期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也就是说,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或者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备新颖性。

    2  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

    在同一技术主题中,具体(下位)概念的公开使一般(上位)概念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反之,一般(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具体(下位)概念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例如:对比文件公开某产品是“用铜制成的”,就使“用金属制成的同一产品”的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但是,该铜制品的公开并不使铜之外的其他金属制成的同一产品的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

    3  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如果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项技术方案不具有新颖性。
    例如:现有技术公开过采用螺钉固定的装置,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仅将该装置的螺钉固定方式改换为螺栓固定方式,则该申请不具备新颖性。

     
    4  数值和数值范围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存在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例如部件的尺寸、温度、压力以及组合物的组分含量,而其余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相同,则其新颖性的判断应当依照以下内容进行。
    (1)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2)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例如:权权利要求为一种氮化硅陶瓷的生产方法,,其烧成时间为1~10小时。如果对比文件公开的氮化硅陶瓷的生产方法中的烧成时阔为4~12小时,则由于烧成时间在4~10小时的范围内重叠,因此该对比文件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3)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的两个端点将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离散数值并且具有该两端点中任一个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但不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该两端点之间任一数值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例如:权利要求为一种二氧化钛光催化剂的制备方法,其干燥温度为40℃、58℃、75cc或者100℃。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干燥温度为40℃~100℃的二氧化钛光催化剂的制备方法,则该对比文件破坏干燥温度分别为40℃和100℃时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但不破坏干燥温度分别为58℃和75℃时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4)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内,并且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没有共同的端点,则对比文件不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例如:权利要求为一种内燃机用活塞环,其活塞环的圆环直径为95毫米,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圆环直径为70~105毫米的内燃机用活塞环,则该对比文件不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5  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如果发明包含性能、参数、用途、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具有区别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相反,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该性能、参数、用途、制备方法无法将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区分开,则可推定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相同,因此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例如:“起重机用吊钩”是指仅适用于起重机的尺寸和强度等结构的吊钩,其与具有同样形状的一般钓鱼者用的“钓鱼用吊钩”、相比,结构上不同,两者是不同的产品。

    又例如:权利要求为用X方法制得的玻璃杯,—对比文件公开的是用Y方法制得的玻璃杯,如果两个方法制得的玻璃杯的结构、形状和构成材料相同,则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相反,如果上述X方法包含了对比文件中没有记载的在特定温度下退火的步骤,使得用该方法制得的玻璃杯在耐碎性上比对比文件的玻璃杯有明显的提高,则表明要求保护的玻璃杯因制备方法的不同而导致了微观结构的变化,具有不同于对比文件产品的内部结构,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专利新颖性检索及判断案例

    案例:针对于1995 年 1月1日提出的涉及“一种防污染密封膜”的专利申请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并判断新颖性和创造性。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防污染密封膜,它是一种通过与具有耐气体透过性和耐透湿性的薄膜叠合而使其对于污染物质具有阻挡性,并使各层薄膜之间具有黏合性的防污染密封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膜是总厚度为50~80μm的多层密封膜,它以第一层作为最内层,所述第一层包括选自线形低密度聚乙烯、低密度聚乙烯、聚丙烯、聚丁烯-1中的至少一种树脂,在第一层的外侧,通过第二层而叠合有第三层,所述第二层 由无定形聚烯烃、黏合性聚烯烃或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组成作为黏结剂层,所述第三层由乙烯-乙烯醇共聚物组成。

    2.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污染密封薄膜,其中,第一层由线性低密度聚乙烯或低密度聚乙烯组成,第二层由无定形聚 乙烯、黏合性聚乙烯或乙烯一乙酸乙烯酯共聚物组成。

     
    1  确定技术方案,对技术主题进行分析

     
    (1)由三层薄膜叠合成的防污染密封膜产品。
    (2)技术主题词(关键词):密封膜、聚乙烯、聚丙烯、聚丁烯、聚烯烃、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乙烯—乙烯醇共聚物。

     
    2  寻找相关国际专利分类号(IPC)的步骤

    1)使用中国专利检索系统( CPRS)的高级检索界面

    (1)在“关键词”提示框输入:(密封*膜) *(聚乙烯+聚丙烯+聚丁烯)* 聚烯烃,检索命中15篇。
    (2))初步确定大组分类号。浏览相关内容的文献,初步确定大组的分类号为B32B 27。
    (3)用分类号“B32B 27”大组进一步对“关键词”进行限定,检索命中9篇。浏览著录项目和文摘以及全文,找到最接近的中国专利文献申请号为87104707,分类号为B32B 27/32。

    根据(1)~(3)选择出最适当的分类号为“B32B 27/28”,并与国际专利分类表的以下内容核对:
    B32B 27/00实质上由合成树脂组成的层状产品
    B32B 27/28 8  ·由未全部包含在下列任一小组的合成树脂的共聚物组成的
    B32B 27/30  ·由 乙烯基树脂组成的;由丙烯基树脂组成的
    B32B 27/32  ·由聚烯烃组成的
    B32B 27/34  ·由聚酰胺组成的
    B32B 27/36  ·由聚酯组成的
    最终确定检索分类号为“B32B 27/32”。

    2)在德温特世界专利索引(DWPI)数据库中检索

     
    若在中国专利检索系统(CPRS)中找不到最适当的分类号,则可在DWPI数据库中重复进行上述(1)~(3)步骤,直至找到最适当的分类号。

    3  正式检索

    1)在中国专利检索系统(CPRS)中检索

    (1)在关键词中检索,使用以下逻辑运算。
    (2)在摘要中检索,使用以下逻辑运算。
    (3)逻辑运算“关键词”和“摘要”,去重。
    (4)用大组分类号检索,以免漏检。

    (5)用大组分类号与“关键词”和“摘要”检索,以免漏检。
    (6)用准确的小组分类号检索,以免漏检。
    (7)用大组分类号与“关键词”和“摘要”和准确的小组分类号逻辑检索,以免漏检。
    (8)用公告日1985 年 1月1日~1994 年 12月31日进一步限制检索。

     
    2)在德温特世界专利索引(DWPI)系统中检索

     
    4  判断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比文件1( EP0236099A)所公开的薄膜是关于食品包装用的薄膜,既没有公开也没有暗示本发明申请涉及的防污染效果。

    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3~16 页公开了一种包装用多层薄膜,包括一个乙烯—乙烯醇共聚物芯层、两个黏合性聚合材料中间层和两个聚合材料外层;外层的聚合材料包括线性低密度聚乙烯,线性低密度聚乙烯和极低密度聚乙烯的混合物,聚丙烯、乙烯丙烯共聚物或它们的混合物,黏合性聚合材料包括羧酸或酸酐改性的聚烯烃,(如聚乙烯);多层膜的总厚度为0.013~0. 05mm(即13~50μm)。
     
    可见,对比文件1的乙烯—乙烯醇共聚物芯层即权利要求 1的第三层,对比文件1的羧酸或酸酐改性的聚烯烃(如聚乙烯)层相当于权利要求 1的第二层,对比文件1的线性低密度聚乙烯层即权利要求 1的第一层,权利要求 1 限定的膜的厚度也与对比文件1有一个共同的点,即50μm。由上述分析可知,独立权利要求 1的技术方案所对应的产品已经由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公开,属于已知产品。

    一种已知物质不能因为提出了某一新的应用而被认为是一种新的物质。虽然在权利要求 1的技术方案中强调“具有耐气体透过性和耐透湿性”对其薄膜进行限定,而对比文件l没有公开其产品具有上述性质,但是,就本申请而言,这种新的性质的发现和应用并不能改变产品的结构或组成,从而使其变成新的产品。因此,权利要求 l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 2进一步限定了第一层由线性低密度聚乙烯或低密度聚乙烯组成。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线性低密度聚乙烯层,因此,权利要求 2的技术方案事实上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不具备《专利法》第22 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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