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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夫子研究院干货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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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山宝”案谈一谈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 来源:
    • 2018-12-27
    • 阅读
    • (1465)
    摘要:上海建设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山宝集团有限公司原存在业务合作关系。
    【案件详情】
    上海建设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路桥公司)与江苏山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宝公司)原存在业务合作关系。山宝公司原系建设路桥公司的经销商,其原企业名称为江苏信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2日变更为现企业名称。双方于2015年初终止合作关系。
     
    但是建设路桥公司发现在终止合作关系之后,山宝公司仍使用“山宝”有关的标识,使相关公众造成误认,侵害了建设路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山宝公司的中、英文企业名称中有“山宝”、“shanbao”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建设路桥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山宝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变更企业字号,停止使用“山宝”、“SHANBAO”或其他与之近似的词语作为字号。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建设路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保护,山宝公司突出使用“山宝”等标识的行为,侵害了建设路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认为山宝公司注册、使用“江苏山宝集团有限公司”这一企业名称及企业名称的英文翻译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判决山宝公司停止上述商标侵权行为,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同时,驳回了建设路桥公司要求山宝公司变更企业字号的诉讼请求。
     
    【双方反应】
    一审法院判决后,建设路桥公司和山宝公司均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建设路桥公司认为,山宝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没有单独的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其发展完全依赖建设路桥公司;建设路桥公司曾多次要求山宝公司变更字号,因得到山宝公司承诺终止合作即弃用山宝字号,所以未采取法律手段主张权利,但是山宝公司在建设路桥公司取消其经销商资格后仍继续使用“山宝”字号,意在利用山宝品牌谋取非法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山宝公司认为,其有自己的研发生产能力,目前在矿山领域,其产品市场知名度已超过了建设路桥公司,且其的企业名称系历史沿革而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使用,建设路桥公司对其使用“山宝”作为企业字号也是认可的。山宝公司在其生产商品、宣传手册、网站和展会上使用“山宝”等字样系使用公司简称,并未使用建设路桥公司涉案商标中的图形,且其使用时均标注了自己的注册商标,故山宝公司的行为既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结局】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山宝公司生产的商品和建设路桥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山宝公司曾长期销售建设路桥公司的商品,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山宝公司与建设路桥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山宝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建设路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其次,法院认为山宝公司使用“山宝”作为其企业字号,有其历史渊源,并不存在主观恶意。建设路桥公司在十余年的时间里对此并未提出异议,且长期与山宝公司保持着频繁的业务往来。另外,山宝公司除经销建设路桥公司的产品外,还有其他经营行为,通过长期经营,其企业名称已承载了公司商誉。综上,法院认定山宝公司注册、使用含有“山宝”字号的企业名称以及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英文翻译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小编有话说】
    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的判决还是非常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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