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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尼因专利侵权,判赔900多万!
    • 来源:
    • 知夫子
    • 2017-03-23
    • 阅读
    • (1821)
    摘要: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于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于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电捷通公司)诉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尼公司)发明专利侵权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定索尼中国公司侵犯西电捷通公司涉WAPI标准必要专利,判决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专利权行为,合计判赔910余万元。

      【涉案双方】

      原告: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

      【案情回顾】

      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信息显示,截至2016年12月12日,西电捷通公司在国内的发明公布数为 77件,发明授权数为123件,实用新型数和 外观设计数均为0,与之相对的是,索尼在国内的发明公布数为30650件, 发明授权数为16838件,实用新型数为 319件,外观设计数为3483件。

      由此可见,在专利规模和专利实力方面,向索尼发起专利侵权诉讼的西电捷通公司,与索尼的差距还是很大的。

      涉案专利“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 的申请日期为2002年11月6日,授权公告日期为2005年3月2日。

      该发明专利通过双向认证机制,解决了无线局域网WLAN中没有对移动终端MT进行有效的安全接入控制,保障了移动终端MT接入的安全性、通信的高保密性。

      西电捷通公司称,自2003年起,该专利就已成为我国无线通信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被芯片厂商、运营商、终端设备制造商等广泛应用。

      诉讼过程中,索尼公司对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2015年7月23日,索尼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4全部无效。

      专利复审委于2015年11月16日对该案举行口头审理,并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第28356号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维持ZL02139508.X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至此,西电捷通公司在与索尼公司较量中,赢得关键一局。历时近两年时间,西电捷通公司终于拿到了一审胜诉判决。

      虽然,不排除索尼公司还会提起上诉,但是,一审判决也充分表明,在很多细分领域,国内企业的专利积累和质量,是有和国外厂商或巨头“一较高下”的可能的。

      【此案关注点】

      1、 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以许可费的3倍确定赔偿数额”的主张,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为860余万元;

      2、 一审法院全额支持原告主张该案维权合理支出共计47余万元,两项合计910余万元。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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