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知夫子
- 2017-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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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于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电捷通公司)诉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尼公司)发明专利侵权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定索尼中国公司侵犯西电捷通公司涉WAPI标准必要专利,判决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专利权行为,合计判赔910余万元。
【涉案双方】
原告: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
【案情回顾】
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信息显示,截至2016年12月12日,西电捷通公司在国内的发明公布数为 77件,发明授权数为123件,实用新型数和 外观设计数均为0,与之相对的是,索尼在国内的发明公布数为30650件, 发明授权数为16838件,实用新型数为 319件,外观设计数为3483件。
由此可见,在专利规模和专利实力方面,向索尼发起专利侵权诉讼的西电捷通公司,与索尼的差距还是很大的。
涉案专利“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 的申请日期为2002年11月6日,授权公告日期为2005年3月2日。
该发明专利通过双向认证机制,解决了无线局域网WLAN中没有对移动终端MT进行有效的安全接入控制,保障了移动终端MT接入的安全性、通信的高保密性。
西电捷通公司称,自2003年起,该专利就已成为我国无线通信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被芯片厂商、运营商、终端设备制造商等广泛应用。
诉讼过程中,索尼公司对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2015年7月23日,索尼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4全部无效。
专利复审委于2015年11月16日对该案举行口头审理,并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第28356号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维持ZL02139508.X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至此,西电捷通公司在与索尼公司较量中,赢得关键一局。历时近两年时间,西电捷通公司终于拿到了一审胜诉判决。
虽然,不排除索尼公司还会提起上诉,但是,一审判决也充分表明,在很多细分领域,国内企业的专利积累和质量,是有和国外厂商或巨头“一较高下”的可能的。
【此案关注点】
1、 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以许可费的3倍确定赔偿数额”的主张,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为860余万元;
2、 一审法院全额支持原告主张该案维权合理支出共计47余万元,两项合计910余万元。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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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来源于知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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