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 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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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装函〔2019〕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财政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入做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35号)等要求,现就做好2019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生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6年版)》内装备,且于2018年1月1日至1月26日期间首次投保的企业;生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7年版)》内装备,且于2018年1月27日至12月31日期间首次投保的企业;以及已获得保险补偿且连续投保,但补偿未满3年的企业,在装备交付用户、保单正式生效、累计保费满20万元后,可集中申请保险补偿,并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2)。
二、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与同级财政厅(局)、银保监局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于2019年5月20日前将初审意见、本地区项目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和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9年5月13日
附件1: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及有关附件材料。申请材料应为原件或加盖有效印章的复印件,须按顺序装订一式5份,随附PDF格式电子版光盘(其中,申请表加附WORD格式电子版)。具体附件材料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制造方和用户方所签订的正规合同复印件(应包括装备购买方、装备价值、合同签订时间、质保期限、产品交付时间等信息);外文合同须提供主要信息翻译,外币交易项目须提供参考汇率;
3.保单及相关批单、保险条款及保险费发票复印件(续保项目须同时提供之前补偿年度保单);
4.装备交付证明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出具的装备验收单、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应含有交付时间内容);
5.与投保装备相关的专利列表(包括专利号、专利名称、授权时间、专利权人、专利权人与投保单位关系);
6.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结论或用户认可的其他质量检测报告;
7.续保装备出险及理赔情况(格式见附件1-1);
8.其他有关附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近3年内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竣工验收情况;近3年内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中未出现违规、违法行为和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事故等事项承诺,格式见附件1-2、1-3)。(详情见下载文件)
附件2: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申请表
附件3: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汇总表
- (内容来源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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