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知夫子
- 201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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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芈月传》自开播以来就屡创收视新高,但是有关《芈月传》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纷争持续不断。近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温州中院)公开审理了蒋胜男诉王小平、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下称花儿影视公司)侵犯署名权纠纷案。
【涉案双方】
原告:蒋胜男
被告:王小平、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案件回顾】
2015年4月,《芈月传》小说作者、电视剧编剧蒋胜男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电视剧《芈月传》总编剧王小平、出品方花儿影视公司起诉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下称鹿城法院)。
蒋胜男诉称,其系小说《芈月传》的作者,同时系演绎作品《芈月传》电视剧剧本的编剧,依法享有署名权。被告花儿影视公司在电视剧《芈月传》的官方宣传中并没有载明“根据蒋胜男芈月传同名小说改编”字样,且将王小平列为总编剧,侵犯其署名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2016年11月,鹿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总编剧”既不是法律概念,也不是合同约定名词,“原创编剧”并未贬损蒋胜男的身份和贡献。蒋胜男主张花儿影视公司、王小平在电视剧《芈月传》、新闻发布会、新浪微博等处署名“总编剧:王小平”,在新浪微博、优秀作品申报书等处署名“编剧:王小平、蒋胜男”侵犯其署名权,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2016年12月,蒋胜男不服一审判决,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
【庭审焦点】
1、:花儿影视公司和王小平署名“总编剧:王小平”或者 “编剧:王小平、蒋胜男”;
2、花儿影视公司和王小平未在《芈月传》片花和部分海报上注明“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和署名“编剧:蒋胜男、王小平”;
3、花儿影视公司和王小平在新闻发布会与优秀作品申报书等非作品载体场合署名“总编剧:王小平”或者“编剧:王小平、蒋胜男”。
以上三种行为是否侵犯了蒋胜男的署名权。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认同蒋胜男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在前,王小平演绎改编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在后。但对于改进的程度以及两者的区别针锋相对,各执一词。
【蒋胜男主张】
其已经全面履约向花儿影视公司按时、按质、按量提交了全部53集电视剧剧本,并收到了花儿影视公司审定合格支付的酬金。
花儿影视公司在收到全部剧本后没有提出修改意见,随后违约与王小平等签订编剧合同。双方签订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第1.4条约定,花儿影视公司决定编剧排序的前提条件是其对接到的53集剧本提出修改意见,且经蒋胜男修改仍不能达到其要求至满意。即使合同条件成就,花儿影视公司有权决定的也只是同一层次之排名前后的“编剧顺序”,而不是不同层次之排名高低的“总编剧”与一般编剧。所谓“总编剧”,既非法律规范又无合同约定也非行业惯例,当事人如有争议应予改正。蒋胜男认为在《芈月传》电视剧及其剧本上署名“总编剧: 王小平”以及“编剧:王小平 蒋胜男”的行为,侵犯了其署名权。
【王小平认为】
花儿影视公司将其署名为“总编剧”未损害蒋胜男的署名权,优秀作品申报书、微博上的编剧介绍信息并非署名权的载体,优秀作品申报书上的署名顺序均是按照花儿影视公司已确定的署名顺序进行填报。
【花儿影视公司则认为】
总编剧强调的是指导性、全局性,与剧本贡献度之间不存在必然关系,所以王小平署名“总编剧”的行为并未侵犯蒋胜男的署名权。此外,由于蒋胜男提交的电视剧剧本不符合要求,由花儿影视公司决定编剧署名的合同条件已经全面成就,花儿影视公司有权另外聘请王小平为编剧并且为其署名“总编剧”,同时,电视剧片头为蒋胜男署名“原创编剧”已经履行了署名义务。此外,根据现行法规,制片者无义务为编剧在影视剧片花、海报上署名。
温州中院没有当庭对该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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